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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即墨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选取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法治环境与社会共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据悉,2021年以来,即墨法院已累计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5个,审理的“hair”假冒“Haier”注册商标犯罪案入选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即墨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刚(中)一行到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调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近年来,即墨法院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效能提升,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2024年以来,即墨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009件。

强化司法保护,以高质量审判服务创新发展。即墨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引导干警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会,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贯彻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惩治假冒“百威”啤酒、“始祖鸟”等知名品牌的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被侵权人发布在网络平台的美术作品属于其著作权,引导公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持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充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延伸司法服务,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共治。即墨法院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邀请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企业代表参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活动,实现了“旁听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依托“即法讲堂”普法阵地,构建“线上+线下”立体普法矩阵,深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发集团等46家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司法护航创新发展。

即墨法院组织干警参加即墨区“民法典宣传月”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

案例一:

一网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4000元

【案情简介】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沙窝萝卜产销协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沙窝萝卜”注册商标,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为其颁发证书,“沙窝萝卜”品牌被誉为“津农精品”,某农业发展中心通过转让取得上述商标。不料,某公司未经该农业发展中心允许,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标题为“山东潍坊水果萝卜沙窝萝卜甜脆特产微辣新鲜青萝卜”的商品。后该农业发展中心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即墨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该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链接中使用“沙窝”字样,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萝卜的来源,并利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一品牌招揽顾客,且该公司在网店链接中使用的文字与该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指向的商品是萝卜,与原告该农业发展中心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告该公司在网店中使用“沙窝”字样,明确地向消费者指明商品的原产地和品质,其需要证明该商品来源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而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萝卜均来源于该地理标志证明核定使用的区域。因此,被告该公司在网店中使用“沙窝”萝卜对外销售,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特定品质等产生误认,误以为该萝卜具有“沙窝”萝卜的特定品质和独特口感,侵害了原告该农业发展中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原告该农业发展中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该公司的侵权情节、经营范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赔偿原告该农业发展中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地理标志不仅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也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其原产地上,还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认证来确保其品质,冒用地理标志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信誉和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对助力特色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装

一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张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付某等人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假冒的“MLB”“BOY”“EVISU”等注册商标品牌的服装,并租赁仓库囤放服装,销售额共计1525元。2023年10月,公安部门在张某租赁的仓库内查获上述品牌服装共计18615件,价值共计499175元。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部分犯罪系未遂,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经判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即墨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典型意义】

此类犯罪不仅直接侵害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稀释品牌的市场价值,甚至可能会通过“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扰乱市场资源配置,削弱企业创新积极性。法院通过刑事裁判对制假售假行为的严厉惩治,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等法律条文的刚性执行,也是对“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法治理念的实践诠释。

案例三:

擅自销售带有小熊水洗标服装

一商行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为小熊系列商标权利人,该系列商标包含多种小熊图片,该品牌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某商行在其抖音店铺销售带有小熊水洗标的服装,后甜维你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该商行诉至即墨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服装上印有标识中的头戴蝴蝶结熊头和头戴棒球帽熊头,与甜维你公司注册商标相比,仅棒球帽方向以及熊头方向不同,构成近似。根据甜维你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注册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由于被诉侵权标识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混淆或误认,构成对甜维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被告该商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对原告甜维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彰显了即墨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对于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用于产品销售

一商行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服装经销商,其创作完成并发表了某美术作品,后就该美术作品向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并将该图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权。2024年,张某发现某饰品商行正在销售带有该图案的产品,遂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两个诉讼,并分别要求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行的行为在形式上同时侵害了张某的商标权与著作权,但张某将其创作的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实际上系将著作权中在商标核定使用类别范围内以商标方式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权利让渡给商标权。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张某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对知识产权各类权利的配置采用单行立法的形式,因此会出现权利设置的冲突或者重叠现象。在权利保护的重叠中,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保护的重叠较为常见。著作权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作品这一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权利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商标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商品来源不受混淆以及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两者所保护的实质内容并不一致,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的,是激发创新而非制造对立。

案例五:

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被控侵权

法官多方斡旋让“两难”变“双赢”

【案情简介】

天津某服务中心是某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李某未经该服务中心同意,擅自将该商标用于农产品包装盒并在网络平台销售。该服务中心以李某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即墨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该服务中心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调解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家境困难,系孤儿,从小与哥哥相依为命,侵权时刚满18周岁,无赔偿能力。李某为了补贴家用,中途退学,其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意不大,若一判了之,后续李某无能力履行义务,长期诉讼也不利于该服务中心的发展。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李某分析了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耐心释法析理,从“情理法”多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李某表示,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服务中心被李某吃苦耐劳的精神所打动,表示愿意发扬企业家精神,欢迎李某加盟其品牌,并在今后销售过程中向李某提供技术及资金支持。

最终,该服务中心同意李某一次性向其支付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共计1万元,李某当庭给付1万元,该服务中心撤诉,该案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行为,强化对品牌的保护力度,有利于保护创新精神。本案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实质性化解纠纷,也向社会传递了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主旋律,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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