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其主题为“知识产权和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多元解纷和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2024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726件
青岛法院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责任感、使命感,紧紧围绕青岛市委决策部署,“立审执”全流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4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981件,审结6726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1082件,审结1027件,其中专利案件321件,同比上升8.47%。
青岛法院审理了全国首起涉游戏软件编辑器著作权侵权案、首起家电测评博主商业诋毁案,甜瓜品种“博洋9”、大豆品种“齐黄34”品种权侵权案等多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深化机制保障支撑,强化半岛创新一体化保护。打造“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升级版本,建立“法官+技术专家”联动保全模式,发挥六个跨域地区巡回审判的辐射作用,共同提升跨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打造胶东半岛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与相关单位签订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技术事实查明合作机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发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示范窗口”作用,深入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培训“青知计划”,开展订单式普法服务。开展蔬菜品种权保护专项调研,向寿光市农业农村局发送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应,涉寿光地区被告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下降17.08%。
超五成知识产权纠纷通过非诉调解分流处理
青岛法院积极推动构建“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质效保障”治理模式,为护航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注入法治保障。深化源头治理,依托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化、规模化成讼特点,加强立案预警识别,通过示范性判决引领,青岛两级法院56.7%的知识产权纠纷通过非诉调解分流处理。强化多元共治,将包括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商标侵权调委会等在内的438家调解组织及知识产权专家、大学或科研机构教师、专利代理人、退休法官等2798名专业力量吸纳进解纷队伍,实现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纠纷专业、高效化解。
青岛中院执结知识产权案件127件
青岛法院打造“蓝色风暴”执行品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依托“智慧执行”联动协作平台,打造全国首创的法拍不动产协税办证“一件事”、“区块链+股权”“网格+执行”等协作平台,知识产权执行案件财产处置、过户效率大幅提高。特别注重加大涉民营、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和解分期履行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既保护了民营企业创新成果,又降低了强制执行对民营企业的消极影响。2024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立案142件,执结案件127件,执行到位金额1100余万元。
下一步,青岛法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力度,着力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青知”审判品牌,切实增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实效。
据悉,青岛财经日报与青岛中院自2006年起已连续20年在每年的4月26日前后推出《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青岛法院2024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立多个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法院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
【案情简介】
大北农集团系“大北农”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北京某大北农生物科技公司是“大北农”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徐某原系大北农集团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先后投资设立了青岛某农饲料公司、青岛某农动物保健公司、德州某农畜牧科技公司等十多家以“大北农”为字号的企业,并委托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德州某饲料公司、德州某农牧科技公司大量生产动物饲料并突出使用“青岛大北农”标识。北京某大北农生物科技公司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分工合作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北京某大北农生物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青岛大北农”标识,与“大北农”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北京某大北农生物科技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徐某在对“大北农”商标知名度明知的情况下,成立多个以“大北农”为字号的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以侵权为业,并在北京某大北农生物科技公司多次通知及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之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规模巨大,侵权主观故意极其明显,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因被告拒不提供其财务账簿等资料,法院以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单月发布的侵权商品发货数量×侵权商品平均单价×侵权持续时间×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得出被告侵权获利超过1100万元,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北京某大北农生物科技公司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院根据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协调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对符合惩罚性赔偿要件且能查明侵权获利的被告,坚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案件的裁判充分体现了责罚相适应的公平原则和从重打击侵权源头的价值取向,表明了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
案例二:
利用知名网站的游戏营利
法院确认侵权判赔50万元
【案情简介】
杭州某网络公司是《逆水寒》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其开发了《逆水寒》大宋映画编辑器供玩家利用编辑器进行游戏的人物、场景创造。杨某未经杭州某网络公司许可,擅自将玩家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创作的视频发布到自媒体账号下,并进行销售获利。杭州某网络公司认为,其对利用涉案游戏编辑器制作的视频及视频中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杨某的行为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主张保护的视频系玩家借助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游戏编辑器,由玩家选择游戏编辑器内置的角色模型、场景模型、场景素材、音效、游戏逻辑程序等,并加入玩家自己的台词、构思、剧情等制作的视频,该视频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该视听作品是在杭州某网络公司创设好的场景中,按照既定的游戏逻辑程序等规则调取杭州某网络公司预先创设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且杭州某网络公司与玩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上述利用该游戏编辑器创作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杭州某网络公司享有。因此,杭州某网络公司是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未经杭州某网络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并销售该视听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杭州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起涉及游戏软件编辑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游戏玩家通过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视频,以此吸引流量获得收益是当前网络游戏环境下的新型创作模式,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流量经济时代获取红利亦有行为边界。本案的裁判明确了通过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作品的类型认定及权利归属,保护了游戏开发者的智力成果,规范了网络游戏市场,彰显了司法裁判对游戏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案例三:
教唆“内鬼”窃取技术秘密获利
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赔400万元
【案情简介】
梁某、刘某曾在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担任技术人员,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认为,刘某离职到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工作后,使用了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的技术秘密,梁某受史某的指使将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研发且予以保密的技术图纸和方案在离职后带至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使用,史某作为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所涉图纸和方案是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在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使用,并让梁某将部分图纸和方案为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四被告构成共同故意侵害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史某教唆梁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该技术秘密申请专利,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生产、销售设备获利,刘某在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工作期间使用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侵犯了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的技术秘密。史某、梁某、刘某对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使用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技术秘密主观上系明知,四被告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该商业秘密的价值、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维权合理开支、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已受到刑事处罚等因素,确定青岛某机械设备公司、史某、梁某共同赔偿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刘某对其中的2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民衔接、全链条保护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本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民事案件中对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考量因素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的裁判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激发了民营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营造保护科技创新、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四:
被诉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案情简介】
某股份公司是名称为“固定方法和固定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1年1月5日获得授权。某股份公司发现蓬莱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了专利方法,天津某工业技术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用于实施该专利方法的射钉产品,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某股份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蓬莱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该射钉产品系天津某工业技术公司制造并销售给蓬莱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蓬莱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按照天津某工业技术公司提供的专利方法进行安装,即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实际已经固化在天津某工业技术公司制造、销售的射钉产品中。因此,天津某工业技术公司制造、销售该射钉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方法的实施,也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决天津某工业技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该射钉产品并赔偿某股份公司60万元,蓬莱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向某股份公司赔偿5万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海洋工程领域的方法发明专利,明确了制造、销售固化专利方法实质内容的相关产品构成专利方法的实施,进而构成专利侵权。同时对合法购买相关产品并实施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案的裁判既保护了外国权利人海洋工程技术成果,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有效推动了知识产权赋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
擅自使用他人设计方案被控侵权
被告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100万元
【案情简介】
中国某工程公司根据与案外人的合同约定,承担青岛某学校的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工作,后中国某工程公司依约完成方案设计。中国某工程公司发现,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某建筑设计院未经许可,剽窃中国某工程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报审,并对中国某工程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后续设计,青岛某公司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中将中国某工程公司的设计成果传播。中国某工程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中国某工程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某工程公司设计成果中的效果图、图纸、设计说明分别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图形作品和文字作品。青岛某建筑设计院在中国某工程公司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青岛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建设该项目,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中国某工程公司对该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青岛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展示效果图的行为侵犯了中国某工程公司对该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被告向中国某工程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中国某工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图形作品等多种作品类型,对于权利人主张的设计图,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图形作品,并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流程、建成项目与权利人效果图构成实质性近似进而认定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方和建设方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提醒各工程设计建设主体使用他人作品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对保护不同领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激发建筑行业创作活力及营造保护原创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
通过网络销售310吨大豆种子
被告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山东圣丰种业科技公司是“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岛某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通过网络平台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经统计两被告在不同日期发布的视频,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数量达310吨。山东圣丰种业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青岛某合作社、耿某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合作社、耿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大豆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310吨,按照山东圣丰种业科技公司公证购买的价格每斤3.5元计算,侵权销售额已达217万元,法院据此对山东圣丰种业科技公司主张的30万元经济损失予以全额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根据被告侵权获利全额支持品种权人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件。侵权行为人通过网络发布的有关其销量、规模的宣传,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计算被告侵权获利的依据。本案体现了网络证据在种业侵权案件中的有效运用,以及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有力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七:
百万级家电测评博主发布测评视频惹官司
两被告被判停止商业诋毁并赔偿300万元
【案情简介】
某智家股份公司是知名家电产品制造商,成都某科技公司主营家电评测和电商团购业务,王某是成都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百万级家电测评博主。某智家股份公司认为,两被告在其自媒体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包含针对某智家股份公司家电产品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了某智家股份公司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专业的家电产品经营者,发布的测评视频使用对比、贬损的方式对某智家股份公司产品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描述,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对某智家股份公司产品的质量和某智家股份公司商誉产生错误认识,主观上具有诋毁某智家股份公司及其产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损害某智家股份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后果,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两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某智家股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起涉及家电测评博主的商业诋毁案件。家电测评博主为商业目的发布测评视频的行为与消费者发表产品评论不同,属于市场经营行为。家电测评博主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者,其发布的测评视频应当客观真实、有据可依,虚假的测评信息不仅会错误引导相关公众,也会侵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厘清了规范商业测评和商业诋毁行为的边界,为商业目的的网络测评划定了红线,对营造合法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
按照合同收取水费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请求终审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7日,案外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水表过户协议,将名下的水表过户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2019年9月至2023年9月,某自来水公司按照部分居民用水、部分非居民用水、部分特种用水的标准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水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某自来水公司应当按照居民用水的标准向其收取水费,某自来水公司在其所在区域独享供水服务的垄断经营权,在该区域的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以高于居民用水的价格收取水费,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差别待遇,请求法院判令某自来水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自来水公司按照水表过户协议及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用水合同收取水费,符合城镇供水价格的相关规定,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审驳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供水公用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件。供水公用企业按照其与用户之间供水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及标准收取水费,在用户申请变更用水性质后,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用水性质计收水费,属于合法经营,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的裁判厘清了供水公用企业正常履行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用水需求职责与垄断行为的界限,体现了反垄断司法对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
案例九: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公司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诉讼被驳回
【案情简介】
青岛某新型建材公司是“一种聚苯乙烯泡沫板与岩棉复合的保温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因与青岛某节能科技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裁决青岛某节能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青岛某节能科技公司认为,该专利明显缺乏新颖性,且被控侵权产品为现有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裁决。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青岛某节能科技公司未对该专利权有效性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未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下,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青岛某新型建材公司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与现有技术抗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行政裁决合法,应予维持,法院判决驳回青岛某节能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专利权的有效性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行政部门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不能仅以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认定专利权有效性的证据。法院在对实体合法性、程序正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行政裁决予以维持,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对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司法和行政保护合力、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员工离职携商业秘密“另起炉灶”
4名被告人获刑被告单位被判罚金
【案情简介】
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相关模块、设备等商业秘密权利人。黄某、宗某、迟某、王某曾先后在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工作并担任相关职务,黄某与迟某离职后成立山东某冶金设备公司,山东某冶金设备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与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一致,宗某、王某离职后亦加入山东某冶金设备公司。黄某、宗某、迟某、王某违反有关保密义务和要求,将其掌握的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山东某冶金设备公司生产经营及专利申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某冶金设备公司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主管人员,被告人宗某、迟某、王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冶金设备公司使用宗某、迟某违反保密义务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给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黄某、宗某、迟某、王某的相关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山东某冶金设备公司罚金300万元;黄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宗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商业秘密相关的经营活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技术秘密是冶金线材输送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法院不仅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高额罚金,同时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严厉打击了离职泄密的犯罪行为。本案的裁判,彰显了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决心,有力增强了企业不断投入研发强化科技创新的信心,是一起以保护关键核心技术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件。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朱本腾 何文婕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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