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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而上 逐“质”而行 崂山法院以知识产权审判护航打造创新高地

近年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抓好司法护航知识产权“四个常态”(以全流程线上办理为常态,以多元化解决纠纷为常态,以全方位严格保护为常态,以高水平队伍建设为常态),擦亮创新发展的鲜明底色,为服务辖区新质生产力发展、打造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崂山法院法官走访王哥庄大馒头协会。

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立案率达100%

崂山法院紧扣“数智赋能”核心要义,推行“自助式”证据交换、“一站式”网上办案、“要素式”审判模式,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依托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可以24小时在线进行立案缴费和材料提交,在庭前采用线上非同步方式进行证据交换,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立案率达100%;研发并深度应用E送达平台,优先通过批量电话、短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平均送达周期缩短至两天,审判辅助事务效率进一步提升;拓增线上智审平台,实现跨区域线上调解、审判节点全流程线上办理。截至目前,崂山法院在线智能办理知识产权案件300余件,平均办案周期缩短至30天,切实降低了群众诉讼成本、提升了司法服务效率。

知识产权案件调撤成功率超50%

崂山法院建立健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专业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设立特邀调解工作室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联合调处,案件调撤成功率超过50%。同时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定期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前研判、制定措施,构建“预防在前、调解优先、府院联动、提前化解”的多元解纷格局。建立地理标志与区域品牌保护联动机制,对“崂山茶”地理标志和茶树新品种保护开展专题研讨,指导王哥庄大馒头协会积极申报地理标志商标。紧扣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通过解读司法政策、发布示范性案例等方式,引导公众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崇尚创新、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妥善审结知识产权类案件

崂山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司法理念,依法惩治印刷、销售盗版图书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审结相关案件186件,保障出版行业健康发展;依法规制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审结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纠纷案件1704件,净化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坚决打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恶意抢注等行为,审结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刑案件480余件,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氛围;依法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审结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75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审理中精准识别诉讼目的,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传递诚信诉讼价值导向;依法规范批量维权行为,及时查明诉讼规模及批量维权模式,引导权利人秉持善意、审慎维权,注重打击侵权源头,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供必要充分的权利保障。

实现知识产权案件集约化审理

持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将具有专业背景的干警选入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实现知识产权案件集约化审理,充分发挥“智囊团”和“人才库”作用,多维度为团队干警量身定制学习课程,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沙龙”“法官论坛”等活动,积极探索“院校”共建,通过与高校签署合作协议、邀请学者合作科研课题等方式,促进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共同发展。用好考核制度和激励体系,选树典型,培养知识产权审判专家,激发团队内生动力。全面拓展办案思维,持续深化“一网一库”运行应用,针对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搜索权威解答和类案参照,适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案例一:

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水泵

4名被告人悉数获刑

【案情简介】

2019年,周某承接青岛市多个小区的换热站工程,后分包给李某、邢某供应换热设备。李某、邢某以某公司名义分别承接28台、4台格兰富水泵的安装。为攫取更大利益,周某提出将某品牌水泵贴牌假冒格兰富牌水泵进行供货,李某采购32台某品牌水泵后,由陆某联系制作标有格兰富英文商标、图形标识的铭牌。后李某更换28台水泵铭牌,邢某更换4台水泵铭牌,李某、邢某安排组装供货。经格兰富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某公司现场认证,上述水泵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陆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李某、陆某、邢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崂山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李某、陆某、邢某3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频发,这些商品的供应链相对封闭,违法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且假冒商品的质量往往存在问题或瑕疵,如果应用于房屋主体结构,可能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如果应用于装修装饰,也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本案对知假售假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罪责刑相适应,进一步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积极导向,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市场交易秩序保驾护航。

案例二:

特许经营两年半投资者欲终止合同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加盟费用

【案情简介】

徐某在手机抖音、微信APP上刷到某商业品牌推广信息,经与青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简单了解品牌情况后即与该公司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徐某在合同履行两年半后发现,该公司特许的商业品牌不符合“两店一年”、商务部备案等要求,也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加盟费。

【裁判结果】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并未受到任何外力强加或胁迫等情形下,对自己签订的合同目的疏于咨询、论证,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采取停止购买被告该公司商品的形式消极履行合同,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量原告徐某已实际经营该项目超过两年半,占用被告该公司特许经营资源,且双方均存在过错,崂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返还原告徐某部分加盟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持续增多。法官审理发现,一些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不符合“两店一年”、商务部备案等要求,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所经营的品牌市场价值较低,且有时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其通过更换企业名称、注册新公司、频繁更换特许品牌等手段,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因此,加盟品牌要慎重,全面考察后再进行投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三:

擅自使用他人近似商标惹官司

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

【案情简介】

北京某公司享有某白酒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其商标为指定颜色的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北京某公司将上述商标印刷在其商品瓶贴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经过多年运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非物质文化遗产”。北京某公司认为贵州某公司生产的被诉同类侵权商品在瓶贴使用与其商标图形、颜色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贵州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贵州某公司则认为,该商品瓶贴上方正中位置已显著标注为贵州某公司持有商标,使用颜色系通用颜色,故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瓶贴使用的图形、颜色标识与北京某公司持有的商标整体结构相同,主要识别部分以及各部分所占比例基本相同、颜色相近,构成商标近似,且被诉侵权商品与北京某公司持有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种类商品。贵州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准许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北京某公司的商品与其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崂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贵州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北京某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等类型,有些商标还指定颜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是全面的,一些商标经过多年运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图形、颜色等显著特征为消费者所熟知,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市场主体应谨慎使用,避免构成侵权。

案例四:

擅自使用他人卡通形象被起诉

一蛋糕店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青岛某蛋糕店在制作蛋糕时,根据客户需求购买了带有卡通形象的玩具进行装饰。拥有多个卡通形象著作权的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则认为,该蛋糕店未经其允许使用该卡通形象,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蛋糕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该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蛋糕店虽称其在蛋糕上使用卡通形象的玩具系网上购买,但并未提交证明其购买商品的票据以及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其他证据,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该蛋糕店购买的玩具价格与该公司销售的同款玩具价格相差甚远。该蛋糕店未经该公司准许,擅自在蛋糕上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并出售,构成著作权侵权。

据此,崂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蛋糕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商户在日常经营中,因客户需求,可能需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形象等作品,在购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商品时应注意甄别来源,最好是从线上官方旗舰店或者线下实体店购买并妥善保存好相关票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案例五:

注册企业未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名称

被告被判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2日,原告某公司更名为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在全国设立多个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名称均含有“A”字样。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参与制定了其所在行业的数项国家标准,在其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同属一个行业,于某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之后注册。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认为,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特别是其所在行业客户误认为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字号具有区别性、显著性,对于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使用该名称,明显早于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间。自2010年以来,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该名称多次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多次获得荣誉并被媒体报道,同时在全国范围内以该名称进行了多次大额商事交易,并为该名称投入了大量宣传费用,足以认定其名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同业竞争者,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知道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在先名称并合理避让,故认定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侵权故意。

据此,崂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A”字样的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法院依法打击各类通过攀附他人商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健康竞争,在注册成立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以免构成侵权。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伊科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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