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赵某离婚后,李某非常后悔想与赵某复婚,后双方在同居期间,赵某购买一处房屋和一个车位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期间李某向赵某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转账。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再次分居。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李某购房款、车位款、房贷款及其它支付款项共计3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并分割不动产增值部分等。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李某16.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赵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立案后,赵某撤回上诉。
据了解,李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李某、赵某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女儿由赵某抚养。2016年10月,赵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购买一处房屋,支付首付款11万余元,向银行按揭贷款43万元。2018年5月,赵某在该小区购买一个车位,支付车位款7万余元,上述房屋及车位均登记在赵某名下。
庭审中,原告李某称,该房屋和车位虽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属于二人共同出资,其每月偿还房屋贷款至2021年3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双方有复婚计划。2019年10月,李某与赵某发生争执,并于2021年至2022年4月分居。
对此,被告赵某辩称,双方无复婚计划,上述款项用于双方子女的教育和李某使用赵某车辆的费用。赵某认可双方婚后还存在联系,李某偶尔会到赵某处居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李某共向女方赵某转款28万余元。
争议焦点一:
涉案房屋和车位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状态。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车位亦是赵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且当时双方已离婚。李某虽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后其向赵某支付多笔大额款项,并不能证明赵某与李某有共有房屋和车位的意思表示,故对李某要求分割不动产增值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相关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已离婚,但仍存在同居关系。李某支付给赵某的款项是以与赵某复婚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付款,应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现赵某不同意与李某复婚,也不认可该房屋和车位与李某共有,李某给赵某打款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李某要求赵某退还相应的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赵某还带着女儿共同生活,亦会有部分生活、教育等支出,且李某曾使用赵某车辆等因素,法院酌定赵某返还李某支出款项的60%,即16.8万余元(28万余元×60%)。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李某、赵某虽曾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离婚后,李某一直想与赵某复婚,其性质应定性为与赵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李某在婚前共向赵某转款28万余元,对于如此大额的金钱财物,应当认为具有彩礼的性质。在法律上,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赵某不同意复婚,李某缔约婚姻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款项。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刘阳阳 林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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