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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法院发布“为群众办实事”十大典型案例

4月2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为群众办实事”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10小时完成财产保全

保障472名工人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青岛某橡胶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工人徐某等472人向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同时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1799余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3月7日,城阳区劳动仲裁委将保全相关材料提交城阳法院,委托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直击】

城阳法院立案受理后,积极与城阳区委政法委、街道办事处、城阳区劳动仲裁委沟通,详细了解案情。据了解,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主要资产系厂房内堆积的轮胎,因此需要前往该公司所在园区进行实物查封。3月7日下午,城阳法院第一时间指派保全团队4人驱车前往该公司园区。考虑到该公司的厂房面积大,且有上百工人围聚在厂房周边,双方矛盾容易激化,既不利于纠纷化解,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办案法官在前往该公司的途中,组织保全团队人员制定了保全预案。到达现场后,保全团队迅速开展工作,按照预案逐一清点轮胎并张贴封条。保全团队历时3个多小时,共计清点了48000余条轮胎,于当天下午5时许完成查封工作。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拖欠工资的群体性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个别企业出现消极应对,甚至隐匿、转移财产,不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因素。本案保全申请标的额大,涉及工人人数多,查封的实物数量巨大。城阳法院在收到委托保全的材料后当即立案,在10小时内迅速完成了保全措施,既避免涉案财产转移,从源头上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奠定坚实基础,又避免事态恶化、矛盾升级,有效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以来,李某通过其在城阳区经营的一家保健店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的口服保健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店内查扣“中药伟哥”等多种口服保健品共81盒、810粒。经检测,扣押保健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城阳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城阳法院合并审理了该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公益诉讼案件。2022年2月,城阳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其缴纳惩罚性赔偿金9800元,并在青岛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进行销售,一直是各级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行为。本案是在口服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其对身体的危害与常见的有毒有害食品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城阳法院针对近年来的保健品乱象,对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没有给予缓刑处理,同时进行了罚金、公开道歉和从业限制的处理,全方位震慑类似行为的发生,力求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净化一方”的教育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以自诉刑事案件为契机

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城阳法院对郭某修等三人诉郭某囡物权保护纠纷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判决书的履行方式及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存在严重分歧,郭某囡一直抗拒法院执行。2020年12月28日,郭某修等人以郭某囡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城阳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调解直击】

办案法官经审查发现,此三起民事案件均属于因相邻纠纷而引发的矛盾,四家人多次因涉案争议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仅在城阳夏庄派出所报案处理就高达50余次。常年的诉累及四家当事人的摩擦,直接导致了几代人的怨仇,给所在社区及街道也带来了恶劣影响。

刑事自诉立案后,郭某囡仍拒绝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城阳法院依法下达逮捕令,将郭某囡逮捕归案。以此为契机,刑事办案法官多次到社区走访,了解纠纷背景,刑事、民事、执行法官共同研判案情,本着促进邻里团结互爱、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力求从双方矛盾焦点突破,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纠纷。办案法官根据各方不同情况、不同诉求多次到当事人家中面对面沟通,同时协调街道、村委等多方力量共同调解。经过多番耐心细致的疏导,各方终于解开了心结,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郭某囡一方自行执行民事判决,刑事自诉人郭某修等人撤回刑事自诉,困扰四家人的相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相邻纠纷是基层多发纠纷,当事人的矛盾往往较为激烈,在反复争执的过程中,极易衍生其他纠纷。相邻纠纷不能妥善解决,对于各方当事人均属于牵扯极大精力的操心事、烦心事。本案各方因相邻纠纷积怨已久,且在当地形成了不稳定因素,单纯裁判一个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效果并不明显。城阳法院通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契机,内部跨部门形成合力,外部积极联合基层组织等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各方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一方面定分止争,了结群众的烦心事,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所在社区的和谐稳定。

案例四:

拷贝单位图纸方案离职

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梁某、刘某利用在单位担任技术人员的职务便利,违反保密约定和单位保密制度,通过硬盘拷贝的方式将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单位的商业秘密带走,后到青岛某公司工作。史某作为青岛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梁某、刘某所涉及的图纸和方案是原单位所设计,仍在本公司使用,并指示梁某将部分图纸和方案申请为本公司的专利。经鉴定,史某、梁某、刘某使用的被害单位的四项技术信息,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史某所控制公司的技术资料与产品的技术信息与上述四项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四项技术信息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作为青岛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梁某、刘某系该公司负责技术的工作人员,该三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在青岛某公司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其认罪等情况,分别受到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及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等刑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不仅是恶意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也会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既涉及窃取商业秘密,也涉及通过雇佣掌握、窃取商业秘密的人员而取得商业秘密,还涉及明知是商业秘密而非法使用。城阳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宣示了司法保护合法商业秘密、维护公平透明市场秩序的明确态度,有利于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聘请手语翻译开展调解

保障特殊群体诉讼权利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8日,李某向林某借款1万元。2019年2月,林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李某返还1000元后拒绝继续还款,并将林某微信拉黑,后林某诉至法院。

【调解直击】

受理本案后,办案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均为聋哑人,在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即遇到沟通不畅的困难。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城阳法院聘请青岛聋哑人学校的手语教师出庭,承担手语翻译。在翻译的协助下,双方向法庭陈述了案情,原告林某提交了证据,被告李某进行了质证。法官有意识地控制庭审节奏,降低庭审的推进速度,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稳定当事人情绪,保障其充分理解并行使诉讼权利。庭审中,林某对李某偿还1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李某对剩余9000元借款未偿还的事实予以认可,李某表示现在没有工作,一次性还款非常困难。办案法官继续通过手语翻译开展调解工作,帮助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诉讼过程中,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地便利和辅助,可帮助残疾人克服生理障碍,像健全人一样顺畅自如地从事诉讼活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单,一般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快捷的解决,但双方系聋哑人,参加诉讼均存在与他人沟通不畅的障碍。城阳法院主动服务,委托手语翻译辅助庭审,妥善解决了双方的“急难愁盼”的问题,使双方可以正常地接受法院提供的解纷服务,最终促使当事人之间实质性化解纠纷。

案例六:

坐堂问案改为上门调解

情法交融化解养老纠纷

【案情简介】

江某育有子女四人,两儿两女,分别为胡某绪、胡某臣、胡某红、胡某欣。江某年逾八旬,患有疾病,长期居住于敬老院。因日常生活及治疗疾病的费用问题,江某与胡某绪等四人未能妥善沟通,各方协商不一致,江某起诉主张胡某绪等四人支付赡养费。

【调解直击】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江某身体情况及急需相应费用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立即组织被告胡某绪等四人到人民法庭进行庭前调解。通过与胡某绪等四人沟通交流,法官发现虽然胡某绪等四人言辞激烈,但言谈中表现出对母亲江某的深厚感情,本案存在调解可能,法官决定在江某居住的敬老院开展后续调解。

胡某绪等四人按照法官要求到达敬老院,见到江某后,各自把心中委屈一一道来,情绪渐渐平和。法官以此为契机,情法交融地对胡某绪等四人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指出了各自的问题。胡某绪等四人在母亲面前虚心接受批评,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感慨,他们已很久没有共同探望母亲,这次特殊的上门调解,不仅解决了赡养问题,也让大家又聚在母亲身边,故均对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妥善处理赡养纠纷对维护老年人切身利益,确保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办案法官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参与诉讼的实际困难及当事人之间血脉亲情,及时改变调解方式,将坐堂问案改为上门调解。通过调解环境的变换,促进当事人尤其是子女之间积极正面的沟通,在法律之外进行人情的劝解和情绪的疏导,不仅最终妥善化解矛盾,还通过上门调解促使胡某绪等四人完成了久违的精神赡养,进一步提升了老年人的获得感。

案例七:

两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职工债权获提前清偿

【案情简介】

青岛某集团公司是城阳区一家经营时间久、涉及行业多、联保企业多的集团公司,青岛某家纺公司是青岛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两家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经营不善陷入停产状态,同时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因两公司资不抵债,城阳法院裁定两公司进入破产清算。

【审理直击】

2013年11月,城阳法院分别受理青岛某集团公司、青岛某家纺公司破产清算案,2015年12月,裁定宣告两公司破产,2016年7月,裁定青岛某集团公司、青岛某家纺公司合并破产,统一清偿债务。两公司债务庞大,除了100余名债权人的债权外,还要妥善安置300余名职工。2017年12月,城阳法院决定,对第一顺位职工债权进行提前清偿,第二顺位职工债权由第三方垫付清偿。在城阳区委、区政府的统筹协调和支持下,城阳法院对两公司难以处置的5个资产包拟定了重整式清算方案,共化解28.5亿元不良债务,盘活了900余亩土地资源。2021年11月29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基本执行完毕,职工债权得到100%清偿,387名职工获得妥善安置。

【典型意义】

破产清算中,职工债权依法具有第一顺位,但需要在完成破产清算后才能实现债权。本案因企业规模庞大,经济往来复杂,破产处理周期较长,职工债权的实现较为滞后。在确定企业现有资金可以足额清偿职工债权,且提前清偿职工债权不会对其他债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前提下,城阳法院经多方协调,对职工债权进行提前清偿。这一做法帮助职工尽快摆脱企业破产带来的生活困境,也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案例八:

多轮调解双方互相谅解

解决根本矛盾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李某与隋某系同村村民,均年逾七旬。2020年5月,二人因社区防疫站工作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经鉴定,李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隋某因此被刑事追诉,李某因殴打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城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隋某因打伤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调解直击】

办案法官通过与各方沟通,了解到李某与隋某之间矛盾尖锐,公安机关处理该案时已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未能调解成功。整个案件不仅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还涉及民事侵权赔偿,调解难度较大。城阳法院行政与刑事案件的办案法官以实质化解矛盾为目标,通力协作,分头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经过多轮调解,李某与隋某均愿作出让步,互相谅解。同时,公安机关亦采纳了城阳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就涉案行政处罚发出的和解建议,在尊重隋某意愿的基础上,撤销了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李某在行政处罚撤销并获得隋某民事赔偿的同时,撤回了行政案件的起诉,同时对隋某予以谅解,为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典型意义】

当事人因一项矛盾可能衍生出系列案件,妥善化解纠纷要找准症结,力争案结事了,避免结案了事。本案当事人因一次斗殴,产生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就案办案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城阳法院以行政审判为切入点,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部门联动,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方式,从权益保护出发,从化解根本矛盾入手,为当事人创造双赢局面,相关行政、刑事及民事赔偿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

案例九:

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

帮购房群众解决办证难

【案情简介】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某公司名下房产。因历史遗留问题,青岛某公司被查封的全部房产只有一个房产证,而涉案房产证下的部分房产已于1996年由矫某等人购买并入住,一直未办理个人房产证。

【执行直击】

青岛中院将上述案件指定城阳法院执行后,案外人矫某等16人向城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城阳法院判决中止对涉案房产证下部分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房屋的查封。依照生效判决,城阳法院解除了上述房产首位的查封。上述房产共有五轮查封,首位查封解除后,原第二顺位查封的案件变为首位查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只能对首位查封案件提执行异议,矫某等人要想办理房产证,仍需对后四个查封逐一提起执行异议。

面对上述情况,城阳法院多次到城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对接,认真落实不动产解封、办证的具体程序,后协调青岛中院将第二至第五顺位查封的案件一并指定到城阳法院办理。城阳法院执行局约谈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消除了当事人的顾虑,最终四名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房屋的查封。矫某等16人不必逐案进行执行异议程序,即可解除全部查封,从而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

涉案房产证下共有102处房产,除矫某等16名业主外,尚有86名业主也需要办理房产证。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城阳法院再次与五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面对面做工作,最终,五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表示同意法院解除对另外86处房产的查封,无需业主再行提起执行异议。2022年2月24日,城阳法院对剩余所有房产解除了查封,为后期86处房产的办证工作排除了障碍。

【典型意义】

一起执行案件有时不仅仅涉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益,复杂疑难的系列执行案件往往涉及诸多民生权益。本案102名购房群众,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房产证,致使已购买并居住多年的房屋在房产证上仍显示为开发商的财产。开发商因多起债务纠纷而进入执行程序后,名下房产被多轮查封,虽然法律为本案购房群众这样的情形提供了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等救济程序,但如果每一个群众都完成相应程序,必然陷入繁重诉累。城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首先争取上级法院支持,将有关案件指定城阳法院执行,接着对各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开展调解工作,促使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五个案件避免了几百起执行异议程序,用最为经济快捷的方式解决了102名群众办证难的烦心事。

案例十:

法院与债权人多次沟通磋商

最大限度为劳动者争取权益

【案情简介】

2014年,青岛某饰品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停止生产,欠银行等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同时拖欠工人工资。2021年,张某等100余名工人向城阳法院申请执行工资等共计200余万元。

【执行直击】

该饰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城阳法院有百余起案件,城阳法院执行局经多方查找财产发现,该饰品公司厂房已抵押给债权人,名下无其他资产,早已资不抵债。执行中,依法对该饰品公司厂房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投资公司因享有厂房的优先受偿权,依法申请将该厂房抵顶债务。考虑到大量工人工资、社保无法得到清偿,城阳法院执行局与该投资公司多次沟通磋商,希望其在一定程度上代为解决该饰品公司拖欠工资问题,最终该投资公司同意垫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因垫付的资金不足以全额清偿工资等,部分工人存在疑虑。执行法官坦诚心扉,多次与工人沟通,向工人说明该饰品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处置过程以及各方为解决工人工资所做的努力。最终,工人们消除疑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和感谢,同意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按比例发放,案件顺利解决。

【典型意义】

在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涉案企业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经常发生,各项债务包括劳动者的工资也因此客观上不能清偿。本案的处理是城阳法院为最大限度保障基本民生而做出的有益尝试。该投资公司作为债权人,没有法律义务代替被执行人该饰品公司清偿其他债务。面对这种局面,城阳法院主动作为,劝说该投资公司自愿提供资金,使工人们原本没有可能实现的工资获得一定程度的弥补。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史潇濛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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