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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

9月10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该办法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提升农业领域行政监管效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优化农业营商环境,为青岛农业市场主体发展注入“政策暖流”。

锚定国家监管导向 破解青岛农业执法痛点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依法行政与包容审慎监管。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要求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力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前,青岛市农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业新业态加速发展。在此过程中,农业行政执法常面临中小微企业、农户因法律意识薄弱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如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规范、养殖档案记录不全等。此类行为多数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若简单采取“一刀切”处罚方式,不仅难以达到教育目的,还可能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活力。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明确“首违不罚”等原则,但基层执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清晰的适用标准,执法人员常面临“无明确依据不敢用”“标准不统一不会用”的困境,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现象。基于此,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适用办法》,为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统一、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28条内容构建完整体系 聚焦三大核心问题

《适用办法》共包含二十八条,涵盖总则、基本原则、适用情形、判定依据、从宽幅度、附则六个部分,系统构建起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适用体系,重点解决“谁来用、用在哪、怎么界定”三大核心问题。

在适用主体与范围方面,《适用办法》明确,适用主体为市、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关授权组织;适用范围覆盖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决定的全过程。同时,《适用办法》对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核心概念作出明确解释,统一执法口径,避免理解偏差。

四项原则立标尺 分类列明从宽处罚情形

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适用办法》规定农业行政执法需严格遵循四项原则:一是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罚款数额,确保处罚与违法情形相匹配。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作出处罚时,应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经营、自觉守法。三是比例原则。执法手段应必要、适度,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四是包容审慎原则。对农业“四新”领域,要综合判断产业发展阶段与技术成熟度,避免简单化处理,为创新留足空间。

针对农业执法常见场景,《适用办法》分类列明从宽处罚条件:一是不予处罚情形共9类。涵盖法定免责情形和实践中常见的轻微违法情形,既包括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精神病人违法,也包括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等。二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自首或立功等,体现对主动纠错行为的鼓励。三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违法、残疾或重病生活困难、积极配合调查、在违法中起次要作用等,体现执法的人文关怀。

细化判定标准与裁量流程 确保执法规范可预期

为解决执法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问题,《适用办法》细化11项具体判定标准。明确“违法行为轻微”需结合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界定“初次违法”为当事人两年内未发生同类别违法,并明确违法记录查询方式;同时细化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生活困难”“涉案金额较小”等认定标准,增强裁量一致性与可预期性。

在裁量流程与幅度上,《适用办法》确立“三步裁量法”,即先根据违法事实确定裁量起点,再结合情节确定从宽幅度,最后综合得出处罚结果;设定阶梯式从宽比例,如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减少40%以下罚款、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少20%-50%罚款等;同时规定叠加适用规则,明确多个从宽情节可累加计算,但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基准下限,确保执法既有温度又不突破法律底线。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聂艳林

责任编辑:王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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