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一切生产要素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2024年,胶州法院紧扣“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时代使命,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在案件质效、多元解纷、机制创新、协同保护、普法宣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以司法之力赋能创新发展,司法护航“五大新城”发展创新动能。
胶州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活动。
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51件
2024年,胶州法院受理胶州、平度两地知识产权案件693件,结案651件,同比增长19%。其中,民事案件受理690件,同比增长19.79%。从案由来看,侵害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共计650件,同比增长19.27%,占比93.79%。涉及特许经营、商业诋毁、商业秘密等新类型案件相继涌现。同时,通过建立类案统一处理标准,妥善处理“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涉诉”等批量案件,在严格审查原告权利的基础上,推动案件调解、撤诉,实现创新成果保护和民营经济发展之间的共赢,涌现出“南孚电池”“天津沙窝萝卜”商标被侵权案和“奥特曼”“东阿阿胶熬胶图”著作权被侵权案等一批典型案例。
创新“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
胶州法院积极创新“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通过建立非正常批量诉讼管理台账,全力做好关联案件信息披露工作。在“瑞可莱”商标侵权等批量案件中,通过“示范判决+先行调解”模式,充分发挥首例判决示范带动效应,促进47件纠纷在诉前化解。在“南孚电池”案件中,组织多名被告进行类案调解,充分考虑被告杂货店经营困境和原告选择性维权的实际情况,精准锁定责任主体,依法降低、减免确有困难的被告杂货店经营者责任,力促案件当场履行,在维护品牌权益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达91.09%
胶州法院持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深化落实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由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上合法庭民事诉讼法官共同组建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案件,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集约化审理。定期组织干警开展跨领域学习、跨部门轮训、跨类型案件研讨等交流活动,强化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培养,推动知识产权各类案件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衔接,全力打造复合型审判团队,提升综合司法能力。2024年,胶州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达91.09%,部分案件审理周期缩短三分之一。
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
胶州法院持续深化府院联动高效协同,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工商联等部门协调联动,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积极构建“行政+司法+协会(商会)”协同保护格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共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站”,帮助行业协会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提升农作物种子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同时联合工商联等部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主动收集司法需求,现场破解企业知识产权持有、申报、运用、保护等难题,持续提升助企惠企司法服务水平。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处理通道、向公安机关同步风险预警、联合多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切实将知识产权保护关口前移,共同推动从被动保护向主动防御转变。
多维发力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胶州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活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眼下,中小超市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高发地。对此,胶州法院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发布《致广大零售业经营业主的一封信》,覆盖辖区商户2000余家,精准提升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举办庭审观摩、公开审理、沙龙讲座、田间普法等活动64场次,原创“法正·言和”普法短视频《转售他人音乐作品营利不属于“合理使用”》被多家媒体转载,保护地理标志法律知识普法宣传活动在山东卫视直播,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下一步,胶州法院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和司法服务水平,为上合新区“五大新城”创新发展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一是进一步优化审判管理机制。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法院+行业协会”协同调解模式和批量诉讼案件筛查机制,提升案件办理水平。
二是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协同。构建跨部门侵权线索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针对电商、短视频等新兴领域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有针对性提出预防、预警及监管建议。
三是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持续放大示范带动效应;聚焦批发市场、网络平台等侵权高发区域,精准发布《致广大零售业经营业主的一封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案例一:
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被告被判赔偿原告3000元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系漫画作品《新型毒品》的著作权人,其将该漫画作品发表于其微信公众号“爆漫画”栏目。某官方媒体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其主办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了该漫画作品。上海某公司发现后,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某官方媒体起诉,要求被告某官方媒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被告某官方媒体认为,其公众号为非商业非盈利性平台,在禁毒日转载该漫画作品,系合理使用,其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任何主体的实质损害,且转载时标注了该漫画作品的出处是另一官方公众号,该公众号并未标明禁止转载。同时,上海某公司未与其沟通直接提起诉讼,且自2020年起以相同案由提起的诉讼达150起,属于“碰瓷式”维权,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浪费司法资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漫画作品发表于上海某公司的公众号,上海某公司享有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某官方媒体的转载行为不符合“为实施义务教育”等法定例外条款适用条件,不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某官方媒体转载行为不因“非营利性质”而免除侵权责任。“标注来源出处”仅涉及署名权问题,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免责事由,“未标明禁止转载”声明不意味着默示许可,转载仍需获得明确授权。关于某官方媒体主张应在起诉前进行协商解决等“碰瓷式”维权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该漫画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的性质、情节及上海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胶州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某官方媒体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剖析新媒体侵权纠纷,明确官方媒体在著作权领域的注意义务,通过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判断标准、厘清“声明转载”与“获得授权”的法律区别,引导大众注意网络转载行为亦需遵守法律规定,既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又为新媒体时代内容传播提供了合规指引,对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传播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二:
标题使用“源氏木语”字样惹纷争
被告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系“源氏木语”商标的权利人,商标被核定使用于家具产品等,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后上海某公司发现,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有两个商品标题使用“源氏木语同款”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
被告某公司认可该商品系其生产,但认为其使用的是“源氏木语同款”而非“源氏木语”,商品上也没有上海某公司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且家具产品是通用产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标题中的信息反映了商品的品牌、名称、功能、主要成分等核心信息,在用户搜索、选择商品时起到了优先展示的重要作用。某公司未经上海某公司授权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标题中使用“源氏木语”,既无必要,也非善意。某公司网店内销售的商品与上海某公司无关,“源氏木语”本身不能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而是意图通过“源氏木语”品牌引导公众搜索点击其产品,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提高其产品的交易机会,明显具有利用上海某公司及其品牌商誉、不当获取竞争利益的主观故意。虽然加了“同款”二字,在商品详情介绍品牌处标注该商标,仍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与上海某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使其产生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侵害了上海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因上海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对其主张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胶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司损失和合理开支6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明确“关键词引流”的法律边界,分析通用名称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区别,规范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商业表达界限,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电商平台的经营秩序,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案例三:
名为“舟山白鲳鱼”实际产地为青岛
被告“傍产地”“蹭品牌”输官司
【案情简介】
舟山某协会是“舟山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张某是拼多多店铺“渔某某”的经营者。舟山某协会发现,“渔某某”店铺未经许可,以“银鲳鱼新鲜特大号冰鲜海鱼超大野生鲳鱼鲜活顺丰舟山白鲳鱼一整箱”作为商品标题,售卖白鲳鱼,实际白鲳鱼的产地标注为青岛,品牌为“维祥”。
舟山某协会认为,张某在网络店铺中以含有舟山某协会商标文字“舟山鲳鱼”字样设置其商品名称和宣传用语,是意图搭乘舟山某协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侵犯了舟山某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舟山某协会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渔某某”中并没有使用“舟山鲳鱼”作为品牌宣传,商品详情页中清楚标明品牌为“维祥”,商品标题中的“舟山白鲳鱼”,仅为客观描述商品产地,属于正当使用,并没有作为商标宣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其销售的鲳鱼产地为舟山,但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被诉侵权商品的产地来源,且舟山某协会所购买的实物商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产地为青岛,无法说明张某销售的产品来源于舟山鲳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核定海域。张某在商品链接中使用“舟山白鲳鱼”字样的行为,与该商标“舟山鲳鱼”仅存在字体的区别,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胶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舟山某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元,驳回原告舟山某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聚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明确“描述性使用”与“侵权性使用”的区分标准即是否产生商品来源混淆、误认,警示商家在商品标题中应合法使用地理标志商标,遏制“傍产地”“蹭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电商平台的经营秩序,对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郭倩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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