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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堆放杂物引发邻里纠纷 胶州法院排除妨害维护业主权益

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范某、刘某系胶州某村村民,村庄搬迁后二人又成为了同小区同单元的邻居。搬到新房后,刘某开始在楼梯间内摆放鞋柜,将自家的鞋子堆放在楼梯间,且在楼梯间消防栓的上方、下方摆放了菜篮子、木板、雨伞等杂物。范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其清除杂物,刘某均不予理会,范某遂向该村委会反映情况,并报警。后在该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范某遂诉至胶州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清除摆放在楼梯间的杂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包括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家门口的通道为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作为业主对此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均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家门口的通道不仅是居民行走通道,也是消防安全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告刘某在楼内通道上摆放杂物,如遇火灾险情会阻碍逃生和灭火救援,是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范某、被告刘某均应依法使用住宅楼内公共通道,保持过道通畅,方便邻里通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原告范某主张被告刘某清除摆放在楼梯间的杂物,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权利需依法行使,也应注意权利边界,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刘某为自家方便,将杂物堆放在楼梯间,不仅影响邻居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亦有违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文化传统。人民法院通过裁判认定相邻关系人之间应合理行使权利,尽量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不当妨碍,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传播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郭倩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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