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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定金5万元拒签合同起纷争 李沧法院: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万某与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纳定金5万元,后该公司迟迟未与万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双倍返还万某定金10万元。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感谢信,万某在信中表达了对法官公正、暖心化解纠纷的感激之情。

据了解,2022年9月11日,万某看中某小区的房屋,并与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约定,双方应自认购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万某交纳定金5万元。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万某先支付10%首付款,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万某则认为,双方应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支付首付款。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万某将该公司诉至李沧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1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万某应自认购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即2022年9月14日前,持本认购书及定金收条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万某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当天即交纳定金5万元,完成了于2022年9月14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需具备的条件,万某也多次要求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工作人员答复称,《商品房认购书》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另外签订合同的问题,导致万某无法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实现合同目的,从而也无法继续按照约定履行首付款、办理贷款等后续事宜。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万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李沧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双倍返还原告万某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少艾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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