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张某因不满婚介公司胡乱推荐相亲对象,导致相亲4次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婚介公司返还其服务费4000元。
2022年8月,张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填写了相亲需求,委托该公司帮其介绍对象。合同约定,在一年期内,婚介公司应当为张某介绍6名相亲对象,由双方自行沟通交往;张某先支付4000元会员费,婚介服务成功后,再支付2000元。双方还约定了“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等5种具体情形,作为婚介服务成功的标准。之后,张某支付了服务费4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告知婚介公司其对异性的具体要求,包括外貌、属相、星座、身高等,婚介公司陆续为张某推荐了4名相亲对象,但张某均未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张某质疑婚介公司不注重服务质量,胡乱推荐,要求中止合同,退还4000元。婚介公司认为其已进行了合适的介绍,是张某太挑剔,且合同中已约定中止合同不退还所缴纳费用,故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婚介公司按照张某要求,提供征婚需求信息、帮助介绍婚姻对象,张某按婚介公司要求支付4000元会员费等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婚介机构作为提供婚恋交友信息的平台,提供的是婚恋双方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至于相亲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合同签订后,婚介公司先后介绍4名相亲对象给张某,并协助安排线下见面。因此,婚介公司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张某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于事实和法律无据。
近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婚介公司当庭退还张某1000元。
【法官提醒】
婚介服务机构是提供婚恋交友信息的平台,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理性认识和合理预期。在订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时间、对象标准等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留存,以备发生争议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晓燕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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