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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法院集中宣判8起危险驾驶类案 今年以来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84件84人

8月11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公开宣判8起危险驾驶类案件,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2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2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当天,城阳法院邀请驾校学员等旁听庭审,通过鲜活的案例,“零距离”接受安全法治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庭审现场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8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大多曾因犯罪或酒后驾驶被惩处过,有部分被告人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后又发生事故。因此,对8名被告人均从严惩处,判处实刑。

一审宣判后,城阳法院发布十大危险驾驶罪审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旨在教育群众筑牢“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观念,呼吁群众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平安出行,文明驾驶,避免“醉上加罪”,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悉,城阳法院深入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全力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坚持对“醉驾”行为保持严厉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城阳法院已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84件84人。


宣判现场

城阳法院危险驾驶罪审判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男子醉驾发生事故拒不到案

【案情简介】

郭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沿城阳区怡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女姑山桥东南约50米处时,与刘某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郭某受伤。经对事故后抽取的郭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9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经现场勘查及调查,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件办理过程中,郭某去向不明,拒不到案。

【裁判结果】

城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郭某曾一次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两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仍不知悔改。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拒不到案,酒精含量远超300毫克/100毫升,依法顶格从严惩处。

案例二:

男子醉驾致四车受损一人受伤

【案情简介】

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城阳区元盛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中铁十七局门口南约20米处,驶入路左,与杜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后,又撞上牛某和牛某某停放的两辆小型客车,致四车受损、杜某受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抽取的王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8.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城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四车受损、一人受伤,且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酒精含量超过200 毫克/100毫升,从严惩处。

案例三:

男子醉驾致两车受损一人受伤

【案情简介】

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城阳区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西门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崇仁路右转弯时,与赵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赵某受伤。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对抽取的张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29.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城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一人受伤,酒精含量超过300 毫克/100毫升,依法从严惩处。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史潇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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