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日,是第53个“世界地球日”。当天上午9时,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敲响法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两被告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相关的经营活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旁听庭审。
据了解,自2020年5月至案发时,周某、侯某、杜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某饰品商行厂房内进行铜工艺品清洗加工活动,通过私设暗管、渗坑的方式,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由排水沟直排入生产车间外的沉淀池中,然后外排公共环境。经检测,厂房外总废水排放口废水中总铜浓度为33.2毫克/升,超过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规定标准0.5毫克/升的65.4倍。另悉,杜某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侯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排放含铜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两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周某、侯某已预付修复费用26800元,其积极修复的行为能够保障被损害的环境资源得以及时修复,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旁听人员表示,城阳法院在“世界地球日”当天选取典型环境资源案件公开审判,以案释法,体现了人民法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担当。
下一步,城阳法院环资审判庭将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携手为保护地球投资”,将环资审判工作做出特色、做出成效。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史潇濛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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