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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送货途中撞伤行人 雇主注销店面玩“躲猫猫”落空判赔14万元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韩某与被告尤某、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雇员尤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高某不认可雇佣关系且意图通过注销店面逃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调取当事人及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借助天眼查询高某店名及联系方式,结合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与高某取得联系,追加高某为本案被告,最后判决雇主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尤某按照雇主高某的要求驾驶二轮机动车到饭店送货,途中不慎将韩某撞倒,致其受伤。后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尤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被告尤某称,受雇主高某指派送货,交通事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高某承担。尤某还提供了他与高某的两次微信转账记录,尤某称这是工资。证人李某、张某在出庭作证时称,高某是尤某的老板,尤某驾驶高某的车辆在送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高某打算给尤某买机票让他离开青岛。

法官通过调取原告、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发现,尤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交通事故发生后,我老板娘、伤者对象来到了事故现场,在现场拨打了122电话报案,老板娘到了现场后让我先去送货……老板娘说这个事情她负责,有什么事找老板娘就行。”韩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事故发生后,二轮车司机的雇主来到了现场,一直要求二轮车司机离开现场继续完成他的工作……事故发生至我们离开现场之后,二轮车驾驶员再未露面也未打电话进行沟通,他的女雇主和一名男子来医院与我们进行沟通。”此外,法官借助天眼查询发现,高某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便将店面注销不再经营。经法院释明,原告韩某申请追加高某为本案被告。庭审中,被告高某辩称,尤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她无关,尤某与她没有任何关系。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是在受雇佣过程中与韩某相撞,导致韩某摔倒受伤,其承担的责任应当由雇主高某承担。据此,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韩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高某不服,并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确信。若证据链条完整且能够相互佐证,证据体系完善,使法官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事实存在。

本案中,被告尤某和原告韩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均有“事发后尤某的女雇主到达现场,要求尤某继续工作”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在出庭作证时,均有高某系尤某雇主的陈述,原告韩某提供到达事故现场女雇主电话号码与尤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中显示号码一致,结合尤某提交的高某向其微信转账的记录,能够确认高某系尤某雇主,且尤某在从事雇佣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傅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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