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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酒店卖了5盒过期海参终退款并赔7万元

3月15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尽量选择正规商家,注意检查货物质量。若遇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家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情形的,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正当维权,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共同努力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

商场卖了一盒变质松花蛋赔了149元

张某在某商场购入一盒价值14.9元松花蛋,当天,回到家后准备食用时发现,其中三枚松花蛋底部有发黑变质现象,且包装袋发黄,已无法食用,因此向市南法院起诉,要求该商场返还购买松花蛋14.9元,并赔偿1000元。诉讼过程中,经市南法院调解,商场向张某赔偿了149元。

案例二:

酒店卖了5盒过期海参终退款并赔7万元

李某在青岛某酒店大堂商店处购买5盒礼盒海参,共花费16300元。李某回家后发现,该5盒海参均已过保质期,且其中两盒存在发霉变质现象。李某遂诉至市南法院,要求该酒店退款163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63000元。经市南法院调解,酒店向李某退款并赔偿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若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超市和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对售卖的食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两案中,张某和李某买到的食品存在过期、变质问题,超市和酒店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造成变质食品售出,存在过错。因张某和李某尚未食用上述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法官在处理两案时,综合考虑了食品实际情况、损害后果、经营者过错等因素,平衡双方的权益和诉求,进行了调解。

案例三:

酒店“虚构原价”终退款并赔5000元

韩某在青岛某高端酒店微信商城购买了该酒店正在促销的自助餐优惠券,促销活动为购买单人10张自助餐券。该自助餐券原价为316元/张,现价为168元/张。韩某认为折扣合适,遂花费3360元购买20张餐券,打算与朋友一同前往就餐。韩某到该酒店后发现,其线下销售自助餐券一直以来的价格均为198元/张,微信商城中标示的原价纯属虚构。韩某认为,该酒店行为属于价格欺诈,遂诉至市南法院,要求该酒店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经市南法院法官调解,该酒店退还韩某3360元,并赔偿5000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相关解释,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依法可以主张经营者退还价款并三倍赔偿。

所谓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或前七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本案中,该酒店线下售卖价格为198元,该价格为原价,其在微信商城中展示的原价316元即为“虚构原价”。韩某在该酒店的虚构优惠折价信息诱导下,购买了并不优惠的“优惠就餐券”,该酒店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韩某有权主张该酒店退还其购买优惠券的价款,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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