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将于今日起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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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巩固专项斗争成果。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以法治保障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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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意义
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坚守监督意识,进一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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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目的
一是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二是加强和防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三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四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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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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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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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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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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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的义务与保障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二是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三是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是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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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是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进行罚款等。
五是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重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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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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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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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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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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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其他必要措施。
来源:青岛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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