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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拖延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 市北法院:不予审查!

日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出今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通知书。

据了解,原告青岛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等共计9405.01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市北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该案应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该案租赁物均用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湾壹号项目,且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青岛市市北区,要求将该案移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

市北法院承办法官崔明琼仔细查阅卷宗后发现,涉案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六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履行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北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故市北法院作出通知书,对被告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滥用诉权,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初衷,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此,市北法院提醒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市北法院也将依法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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