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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宣判辖区首例袭警案 男子打伤民警踢伤辅警获刑9个月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袭警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据悉,这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市南法院判决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据了解,今年6月7日晚上9时43分许,刘某与驾驶面包车行至市南区宁夏路某小区北门附近的傅某发生争执。傅某报警后,民警祁某、辅警郭某赶到现场处警。期间,民警要求刘某的亲属张某出示身份证件核查信息时,民警祁某被刘某用手击打头面部倒地受伤,辅警郭某被刘某踢伤右小腿,后刘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祁某面部皮肤擦伤不构成轻微伤,郭某肢体皮肤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袭警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力量。我国刑法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抽离出来,增设了袭警罪罪名,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每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配合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袭警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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