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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社局发布首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典型案例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封满楼)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条例》实施两个月以来的案件查办情况,今天向社会公布首批典型案例,以提高《条例》知晓度,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增强劳动者维权能力。

案例一: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青岛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陈某等21人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称其被该拖欠工资216万元。经查实,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筑公司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劳务公司导致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该案中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216万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总承包单位限期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

案例二:扣押农民工工资银行卡

农民工王某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称其5月份至今在青岛某施工单位所属项目工地干活,至今没有办理工资银行卡。经调查,王某反映情况属实,其工资卡被该项目劳务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扣留,张某某利用为农民工统一办理工资银行卡的便利,扣押该项目农民工工资银行卡35张。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务公司和负责人张某某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如果该公司和张某某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专项检查时发现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中的青岛某工程施工项目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了银行技术联通,但至今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果该公司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按要求设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没有按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果该公司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友情提醒:根据《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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