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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白皮书(2017年-2019年)

·前言·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创设的一种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该制度有力促进了第三人权益救济体系的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是指案外第三人通过依法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裁判文书,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置,是立法者在实体正义和司法权威的价值冲突中所做的选择,特别是在遏制、打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假诉讼,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近年来,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构债权等手段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而个别当事人、案外人利用相关救济程序滥用诉权,拖延规避执行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如不妥善解决,不仅有损司法权威,更会增加社会矛盾纠纷,有违公平正义。虽然在案外人救济程序中,尚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但该两者仅适用于执行阶段,在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或者案件未申请强制执行时,对第三人不能有效救济,而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期间是从原审裁判文书生效开始起算,该裁判文书是否进入执行程序在所不问,能够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维护。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置已成为必然。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分析,指出了当前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该类纠纷的主要裁判规则,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建议,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青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审调概况

一、全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总体态势

1.案件数量分析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看,案件数量基本呈逐年增长趋势。

2.案件所涉行业分布情况

从涉及的行业分布来看,以房地产业居多,金融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制造业也占有不少比例。

3.裁判结果分析

从裁判结果来看,一审程序中,驳回诉讼请求的1950件,占比9.8%;驳回起诉的1733件,占比8.8%;判决支持的1771件,占比8.9%;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1879件,占比9.5%;不予受理的824件,占比4.1%;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维持原判的7625件,占比 38.3%;改判的1342件,占比6.7%;发回重审的532件,占比2.7%;提审或按指令审理的232件,占比1.2%;其他情形如尚未审结的1997件,占比10%。

二、青岛市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总体态势

1.收案情况分析

从收案数统计情况看,2017年-2019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119件,分别是:2017年26件,2018年30件,2019年63件。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系2012年新创设的制度,推行较晚,虽总体数量不多,但自2019年以来已呈迅猛增长的态势,已然成为第三人寻求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

2.原诉所涉案由分析

从原诉涉及的案由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比较大,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纠纷也占不少比例。

3.裁判结果分析

从裁判结果看,驳回起诉的32件,占比25.8%;驳回诉讼请求的13件,占比10.5%;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8件,占比6.5%;判决支持的18件,占比14.4%;二审维持原判的19件,占比15.3%;发回重审的1件,占比0.81%;改判的2件,占比1.6%;指令审理的1 件,占比0.81%;其他情形如尚未审结的30件,占比24.28%。

·第二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立案门槛高、审查标准严

第三人撤销之诉系事后启动的纠错程序,是立法者维护司法权威和追求实质正义这两种冲突的价值下权衡抉择的产物,应力求在两者的冲突中寻找平衡点。因此,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时,不能简单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审查条件,第三人除了要提出其诉讼请求外,还必须同时提供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证据。如果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明显不能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生效裁判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不予受理。

二、启动程序和诉讼主体资格特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前两款规定的诉讼第三人制度系前置性程序保障,是拓展案外人参加他人之诉讼的制度,系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后置性程序保障,系事后纠错救济程序,非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针对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大类。

三、管辖法院和起诉时间特定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法由原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时间是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权利救济更具终局性和彻底性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成立的,法院一般应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并可根据第三人的主张,对第三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作出具体认定,能够彻底解决案件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案件所涉领域广、专业性强,裁判尺度难统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基本内容在于撤销已生效的裁判内容。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涉及多项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各类债权等,需要法官既熟悉程序规定,还要精通各项实体法律规定。该制度因实行较晚,相关法律规定尚需逐步完善,理论界和审判实践都存在诸多争议,致使裁判尺度不统一。

·第三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的主要处理原则

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除应遵循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外,基于其制度特性,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衡保护、审慎处理原则

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案外人提供更多权利救济途径,但其涉及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坚持平衡保护理念,既确保符合法定资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也应将滥诉的案外人排除在外。

二、程序择一适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一种救济程序,一旦选择则不能变更。该条处理原则既能避免程序上的交叉、裁判结果的矛盾冲突,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三、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原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无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为避免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规避执行,应加大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查标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请求中止执行的,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排除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审判执行情形时依法确定。

·第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启示和建议

一、完善诉讼告知制度,规范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非是单纯鼓励案外第三人在裁判生效后去启动救济的制度,更是实现督促法院诉讼告知以及鼓励当事人请求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实现民事审判功能最大化的手段。因此,应通过在前诉中强化事前的程序保障,使程序保障防患于未然。实施诉讼告知制度后,第三人在收到告知后应当及时参与诉讼。该制度也有利于督促办案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全面审查案件是否涉及案外人权益,保障第三人充分参与诉讼,最大程度解决纠纷。

二、积极引导,严格案外人的程序选择权

案外人救济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上述三种类型赋予了第三人更多的选择权,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全方位救济的同时,也应明确不同的适用程序。第三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慎重选择,在选择某一救济程序之后不得再选择其他的救济程序。

三、强化案外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权益受损

从审判实践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这与案外人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全面、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甚至存有侥幸心理密切相关。特别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买受人对所购不动产的权利状态未全面了解,对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不清楚,尤其是出现房屋未及时办理过户而出卖人因另案诉讼被查封、拍卖时,容易造成物权期待权不能有效实现,致合法权益受损。因此,买受人在房产买卖中应全面了解不动产权利状态,现场实地查看房屋占有状况,保存好房款支付的相应证据,及时交付占有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四、从严立案,限制滥诉,有效执行,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事后纠错程序,也是对裁判的既判力的冲击,实践中也存在借第三人撤销之诉规避执行、影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应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三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信息共享,衔接有序,共同研判。在立案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从严把关,以案外人权益是否受损为核心审查要件,既确保案外第三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又避免当事人的滥诉问题。对第三人申请中止执行的案件,及时了解相关执行信息,结合执行情况对第三人申请中止执行的请求依法予以审查。

五、依法惩治恶意虚假诉讼,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遏制、打击恶意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当事人双方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责任的案件呈上升之势。应加大对恶意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由法院对虚假诉讼案件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诉讼代理人等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等发出司法建议,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综合调研、共同治理的常态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

六、全面实施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由法定化

第三人撤销之诉目前并未统一作为法定案由,致使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应用不协调,也不能准确掌握相关司法数据。应当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纳入法定案由中,为司法实践确立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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