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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苑律师所、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所联合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多年来,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对青年律师的政治引领、教育培养和扶持,以促进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和律师事务所的均衡发展。

12月18日,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十大典型案例,10名青年律师分享办案心得。

案例一:

高位截瘫残疾人维权路漫漫

律师据理力争助其二审改判

1996年1月,20岁的栾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致椎体骨折并截瘫,后在家卧床27年。自2006年起,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且还需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栾某,遂多次起诉其用人单位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上述赔偿金对于栾某一家来说是唯一的生活来源,本次诉讼系栾某第三次就后续五年相关费用提起索赔。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用人单位赔偿栾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明显过低,栾某不服,打算提起上诉。2023年6月,栾某来到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查后,指派付鑫律师承办该案。

付鑫第一时间与栾某深入沟通案情,细致梳理证据材料,并敏锐指出案件核心问题:所有赔偿项目应统一适用同一时期的赔偿标准,否则显失公平。一审中,栾某与该用人单位均未申请鉴定不是人民法院拒绝查清事实的理由,对于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确定系专业性问题,一审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导致关键费用认定缺乏依据,二审应依法委托鉴定。最终,在付鑫的努力下,顺利启动了鉴定程序。考虑到栾某行动不便,付鑫主动承担诉讼全部事务,6次往返法院,电话、微信沟通百余次。面对身心俱疲的栾某,付鑫向其耐心释法,并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历时8个月,经历5次开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用人单位支付栾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70万余元。后该案被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优秀案例。

付鑫,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代理故意杀人、贩卖毒品、诈骗罪等多起刑事案件,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办案实践技能,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民商、刑事案件。

付鑫律师

案例二:

律师建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巧破被告“化整为零”逃债术

陈某曾因民间借贷纠纷,于数年前被刘某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偿还刘某借款600余万元。借款清偿后,陈某方知其他共同债务人早已向刘某还清该笔借款,其是在被隐瞒实情的情况下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重复清偿了该笔借款,故陈某经多方努力启动再审程序并撤销了调解书,但在申请法院执行回转时,得知刘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罗宜安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后,经多方调查取证发现,刘某在再审程序中,于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调解书后提起了上诉,同时利用二审期间,迅速与其配偶袁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自愿放弃名下两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又将自己名下另一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过户至其儿媳名下。

结合该案实际情况,罗宜安建议陈某以“发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制定相应的策略:一是被告刘某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时,撤销调解书的再审判决尚未生效,刘某与袁某应认定为具有恶意逃避债务、实施有损债权人的诈害行为;二是被告刘某与儿媳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房产转让的价格约定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其二人均未提交与房产转让有关的收付款证明,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罗宜安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刘某与袁某离婚分割财产及向儿媳转让房产的行为,构成恶意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陈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2025年7月24日,法院判决撤销刘某及袁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刘某与其儿媳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罗宜安,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破产清算等业务,并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分析能力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罗宜安律师

案例三:

电商交易无对账、无平台记录难维权

律师凭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2024年11月,张某通过微信与林某达成羽绒服买卖合作,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起初,张某拿货后经电商平台销售,后因林某配货不足,改为林某直接向消费者代发,后因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发错货而遭大量退货。张某要求恢复原流程,但因剩余货物仍存在质量瑕疵,遂停止合作。张某将剩余货物退回林某处并要求退款,经计算应退货款102000元。因林某拖延处理,张某遂委托焦璐涵律师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全程未对账,且张某网店已关闭一年以上、无平台销售记录,仅能提供人工记录的收货、发货信息,所有交易过程均在微信群聊中有记录。

焦璐涵重点收集双方多个微信群聊记录,群聊记录清晰留存下单、发货、退货细节,与张某人工记录的收货总量538件、已支付货款22万余元、退货总数329件及对应金额相互印证,破解了无平台记录、未对账的举证难题。针对林某提出的15%退货率主张,律师从“无明确约定”“行业标准非强制性”“质量问题不受退货率限制”三方面抗辩,精准反驳对方诉求。

法院审理后,采纳焦璐涵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确认交易事实与数据,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林某未履行质量义务构成违约。法院明确,即便存在退货率约定,也不涵盖质量问题与发错货情形,对最后一批22件商品未协商一致即退回,因张某未充分举证质量问题,认定其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025年12月5日,法院判决:林某退还张某货款9万元及利息,张某支付运费1000元。该案判决不仅为张某挽回损失,更以司法实践为电商“无对账、无平台记录”类纠纷划定法律边界,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指引与参考。

焦璐涵,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劳动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及破产清算领域,深耕劳动法前沿研究与实务应用,参与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成功代理百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该领域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焦璐涵律师

案例四:

选对案由迈出依法维权第一步

律师成功帮原告追回2700余万元投资款

2018年,因青岛某医疗项目经三次公开招标均人数不足,南方某公司接受青岛某国资公司、某建筑公司发包邀请,进行PPP项目投资建设。三方根据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南方某公司先期投资3000余万元并建设项目,后建设投资款分10年返还。2019年,该项目开工,约定工期为9个月。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及青岛某国资公司迟延办理施工许可证,致工期延长且影响后续验收。2021年底,该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

2022年,某建筑公司退出该项目,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至青岛某国资公司。青岛某国资公司按约支付第一笔投资款,并承诺每年返还投资款至2033年,后该项目投入使用。2024年,青岛某国资公司拒不支付第二笔投资款。于淼律师接受南方某公司委托后,决定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青岛某国资公司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合同纠纷,而非服务合同纠纷,且该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不满足投资款支付条件。某建筑公司认为,其已退出该项目,且该项目系PPP项目,其非付款义务人。

于淼在详细查阅证据材料后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首先,该项目系由南方某公司先期投资建设,发包方并不按项目建设节点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合同关系不以竣工为终点,故本案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其次,某建筑公司退出该项目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因此,青岛某国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应共同向南方某公司承担投资款返还义务;第三,该项目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两公司应按约支付第二笔投资款,且依据法律规定,该合同符合解除条件,两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剩余八笔投资款。最终,法院采纳于淼的代理意见,判决青岛某国资公司向南方某公司支付第二笔投资款及一次性支付剩余投资款共计2700余万元。

于淼,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公司法、房地产、合同法、资产并购等非诉讼法律业务,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处理多起企业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于淼律师

案例五:

律师协助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激活初创企业核心团队战斗力

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初创科技公司,凭借技术优势获得了首轮融资后进入业务发展快车道,但公司短期内无法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现金薪酬。为了留住核心人才、激励团队斗志,希望实施股权激励,设计一套公平、有吸引力且能留住关键技术人才的激励方案,但公司创始人对股权分配、激励模式、退出机制等法律事务仅有模糊概念,其既担心因方案不公引发团队矛盾,又害怕操作不当为公司未来发展埋下隐患,需要专业人员指导。

李东阳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深度调研、量身定制、全程辅导”的系统性服务策略,首先与公司创始人及五名核心成员进行多轮深入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团队构成与未来规划,确保方案设计前的信息对称与全面。针对公司需求,其推荐并设计了“期权”作为主要激励工具,并设定了与岗位价值、司龄及业绩强关联的成熟机制。

李东阳重点设计了清晰、公平的退出回购条款,详细约定了在不同情形下(如员工主动离职、业绩不达标、因过错被解雇等)股权的处理方式,从根本上避免了未来因人员流动可能产生的股权纠纷,协助公司起草了《股权激励计划》、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全套法律文件,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全体员工进行了方案讲解,确保方案顺利落地。

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极大地稳定了核心团队,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创业热情,为公司后续吸引人才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此项服务,李东阳帮助公司用最小的成本,建立了一项至关重要的长期激励机制,为企业的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李东阳,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数百件,尤其对经济合同、建设工程、劳动争议、公司风控等案件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耕企业法律服务一线,可以娴熟运用法律知识和业务经验,参与委托人的重大合同洽谈、签署、公司事务处理及劳动争议的处理,为委托人的权益提供保障。

李东阳律师

案例六:

视频作品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索赔30余万元

律师应诉厘清法律关系主张不侵权获支持

李某作为某地风光图片以及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将大量作品授权网络公司许可对不特定使用者有偿使用。某电视台下属机构一名员工在工作之余,出于个人爱好,有偿多次购买李某的各类作品用于自己的作品中,并在个人视频号发布,该员工作品基本以短视频形式,宣传所属当地经济、人文、旅游、风光等内容。

后李某认为,其对该员工使用的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该员工的视频号实际上是由所属部门使用和安排,该员工视频内容也是服务于该部门工作,该部门在未经授权且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视频作品构成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郑婷婷律师接受该部门的委托后,深度参与案件策略制定与证据组织工作。面对李某提出的账号混同、MCN认证关联等指控,郑婷婷凭借其在知识产权与公司实务领域的交叉经验,厘清了平台账号运营规则与机构责任边界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力论证了“认证关系不等于运营控制”的核心观点。经详细调查后郑婷婷认为,一是主体方面,网络登记显示视频号为个人注册,使用中虽出现过与该部门之间有一定联系但达不到混淆的程度;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的改编权,也称著作权衍生权,即在原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作品基础上以改编形式使用自己作品的专有权利,亦即对已有的作品进行再创作或变更,已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专有权限,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中的子权利。该员工既然有偿获得许可使用制作短视频,短视频属于新作品且具有独创性,故其改编作品受法律保护,有权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采纳郑婷婷的代理意见,认定该部门不构成侵权,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郑婷婷,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AMA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兼具多年投资公司法务经验,以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包括PPP项目)为核心主业,同步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与股权纠纷诉讼及商事仲裁,是一名商事、知识产权与破产业务领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郑婷婷律师

案例七:

原告持情况说明欲混淆出资与债务

律师多维举证维护被告合法股权

某建材公司称,其曾向某新型材料公司出租场地、设备、原材料等,形成200余万元的租赁费债权,其中150万元被该新型材料公司计为股东出资(100万元计入孙某的名下)。该建材公司认为,孙某名下在该新型材料公司中持有的100万元出资、对应20%的股权并非其真实所有,应当确认为该建材公司享有。为此,该建材公司提交了一份由该新型材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认可了该建材公司所称的租赁费抵顶出资,并将其中100万元计入孙某名下。

2024年6月,李耕律师接受孙某的委托后,迅速开展对证据的调查搜集,整理并提交了包括银行转账流水、公司收据、财务入账凭证、发起人协议、历次股东会会议纪要以及股东微信群聊天记录等大量关键证据,形成一条完整、逻辑严密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孙某在公司设立初期即实际投入100万元资金,且在长期经营中持续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履行权利与义务。

李耕表示,该《情况说明》并不能证明该建材公司履行了任何出资义务,也无法变更该新型材料公司既有的真实股权结构。同时,针对该建材公司对公司内部200万元往来款的理解混乱之处,李耕通过发起人协议及系列财务凭证,准确指出该款项属于股东借款,并不构成出资,回击了该建材公司混淆法律关系、错误推定股权归属的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李耕的代理意见,明确认定孙某已实际出资并真实履行股东权利,依法享有20%股权,该建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有任何实际出资行为,与其主张完全不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建材公司诉讼请求,该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孙某的股东资格获得确认。

李耕,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为多家国有企业、大型股份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商事诉讼、股权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李耕律师

案例八:

房屋租赁期满被要求返还税款

律师还原事实维护委托人权益

2018年,某传播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该传播公司将一处房屋出租给该科技公司使用,该传播公司收取租金。租赁期满后,该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传播公司返还其在租赁期间缴纳的部分税款共计60余万元,并提交《租赁协议》《税收优惠政策》及缴纳税款明细等证据。

于皓宇律师接受该传播公司的委托后,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查清该传播公司与该科技公司之间仅签订《租赁协议》,并未签订其他协议,该传播公司仅接受某管委会的委托向该科技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复印件,从未代为收取该科技公司缴纳的税款,更未代为领取有关部门向该科技公司返还的税款。

于皓宇在全面梳理证据后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认为双方虽签订《租赁协议》,但协议内容仅包括房屋租赁有关事项,并不涉及税收优惠及返还;该传播公司虽向该科技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复印件,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并非该传播公司,不能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拘束力;就税款返还事宜,该传播公司从未向该科技公司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该科技公司无权向该传播公司主张返还部分税款。

最终,法院采纳于皓宇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并非因房屋租赁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因税款系缴纳至税务部门,返还税款的主体应为行政部门,故裁定驳回该科技公司的起诉。该科技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该科技公司的上诉后,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6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在一审、二审、再审各阶段,于皓宇全程代理该传播公司,成功还原事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于皓宇,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擅长合同纠纷、企业合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外海事海商等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于皓宇律师

案例九: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帮劳动者讨回17万元赔偿金

2015年6月,屈某入职某建筑工程设计公司。2017年10月,屈某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某科技咨询公司工作(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某建筑工程设计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2023年12月,某科技咨询公司以旷工为由,通知屈某解除劳动关系。

南治江律师接受屈某的委托后,代理屈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中工作年限应从屈某入职某建筑工程设计公司后开始计算)等诉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屈某的仲裁请求。某科技咨询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尽管某科技咨询公司先后以“旷工”“员工主动离职”“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某科技咨询公司未举证证明屈某存在旷工事实,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如无明确的工时考核制度、调岗记录等)。最终,法院认定某科技咨询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因屈某非因本人原因从某建筑工程设计公司转入某科技咨询公司,且某建筑工程设计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其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在某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某科技咨询公司,结合离职前月均应发工资1万元,判决某科技咨询公司给付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7万元。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边界:用人单位以“旷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佐证,无有效证据则认定为违法解除。同时,清晰界定了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更用人单位时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规则,保障了劳动者在企业主体变动中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警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依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

南治江,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解决各类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案件,参与办理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等项目,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南治江律师

案例十:

承担赡养义务被起诉返还房产

律师查清事实帮继孙讨回公道

2020年,陈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孙子李某(非亲生)。2024年,陈某某去世,在办理陈某某后事过程中,陈某某的其他子女(均为非亲生)得知该房屋过户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该房屋,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李某的父亲作为最小的儿子,一直与陈某某一起居住。李某的父亲去世后,李某承担了赡养陈某某的责任,尤其是陈某某晚年生活,李某刚毕业不久,就辞职在家照顾陈某某,直至陈某某去世。

万飞飞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积极与李某及其家属沟通,多次前往李某家中、不动产交易中心、养老院等地寻找证据,及时理清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庭审中,万飞飞从房屋属性、房屋买卖过户等流程、李某承担赡养义务等方面展开答辩,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支付养老院费用、购买生活用品费用、陪陈某某过生日、护工证明等一系列证据,来证明李某作为一个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且不是陈某某的亲孙子,承担了大部分赡养陈某某的义务,为陈某某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给予保障、精神上给予慰藉,让陈某某在晚年能享受天伦之乐。陈某某在意识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将房子过户给继孙李某。

最终,经过万飞飞与法院、李某、李某的亲属们多次沟通,法院认可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与亲属们达成调解,案件顺利结案。

万飞飞,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多年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撰写多类非诉讼法律文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尤其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讼方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万飞飞律师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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