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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猎捕蟾蜍案 5名被告人被判刑

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六汪镇西下泊村村委会大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中华蟾蜍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一审分别判处苗某、周某等5名被告人7个月至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巡回审判庭现场悬挂国徽、摆放审判席与旁听席,80余名村民旁听庭审。

非法猎捕蟾蜍案宣判现场。

据了解,2024年2月,苗某让周某猎捕蟾蜍并向苗某出售。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初,周某等4人驾车从临沂市郯城县出发,先后在日照、青岛等地,使用地笼猎捕蟾蜍,并将蟾蜍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苗某,违法所得共计5400元。苗某用蟾蜍提取加工蟾酥牟利。2024年3月7日,民警巡逻至黄岛区六汪镇西下泊村西桥桥北河边附近,发现周某等4人乘坐的面包车内装有蟾蜍,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蟾蜍708只。经认定,该蟾蜍为中华蟾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该活体蟾蜍已全部放归野外。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周某等5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猎捕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办到哪里,普法就到哪里。黄岛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巡回审判,是以案释法与基层普法的有益探索。下一步,黄岛法院将在环资审判、行政审判等多领域积极开展巡回审判,聚焦常见、高发案件,通过典型案例与巡回审判相互融合,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普法效果,让更多的群众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流程,零距离感受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野生蟾蜍在农村是很常见的野生动物,俗称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也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集药用、保健、美食于一身,有着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是经济价值很高的药用动物,被誉为蟾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史潇濛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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