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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标的额逾347亿元 青岛中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白皮书和12起典型案例

2月26日,在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周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第三场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白皮书和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涉案标的额逾347亿元

2020年至2024年,青岛中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283件,其中涉外案件646件,涉港澳台案件315件,涉案标的额逾347亿元人民币。案件覆盖全球5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及2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9个RCEP成员国,8个东盟国家,6个上合组织成员国,青岛涉外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

跨境类贸易纠纷占三成

随着开放型经济的蓬勃发展,青岛的涉外商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多样。近五年来,青岛中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以传统的贸易、投资类案件为主,其中,跨境类贸易纠纷占31%,涉外资金融机构融资类和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占24%,涉外商投资类纠纷占16%。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跨境破产等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加,跨境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纠纷、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纠纷等也开始出现。

打造涉外商事审判精品工程

青岛中院在司法裁判中尊重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同时,加强府院联动、法仲联动、机构合作,积极打造调解、诉讼、仲裁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建“尚合”涉外调解品牌,打造涉外纠纷化解青岛优选地。青岛中院优化涉外审判专业化建设,多人入选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军人才库、储备人才库,多起案例被评为全国、全省典型案例。

白皮书对青岛中院近五年来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传递涉外商事审判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的理念。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涉及金融、贸易、投资、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选取12起典型案例发布,加深公众对国际商事规则的理解,引导企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

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据交易习惯确定货物价值

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青岛某公司向加拿大北美某公司供应货物用于JK100电力设备项目,货款总额为31626909.53加元,青岛某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北美某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0231243.1加元。

后青岛某公司诉至青岛中院,要求北美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北美某公司对货款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投标前双方共同商定的价格,货物单价每吨为1835加元,按照北美某公司进口报关的货物吨数计算,货物总重量13579吨,货款总额应为24917465加元,北美某公司并不欠货款。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货物价款的认定。青岛某公司、北美某公司就该交易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自2014年合作参与案外人加拿大萨省电力公司JK100项目投标。北美某公司中标后由青岛某公司向北美某公司供货,两公司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均无异议,认可双方的交易惯例为先行“商定价格”,后进行实际交易。法院确认该交易习惯对于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具有约束力。法院到海关调取了青岛某公司出口报关单中载明的出口货物数量、价款、商品规格、型号等汇总表,与青岛某公司提供的关于JK100项目报关单中载明的商品数量、总价、单号及提单、发票中载明的信息一致,也与青岛某公司诉讼请求中货款的数额一致,故可以确定货物的总价为 31626909.53加元。北美某公司收到青岛某公司的提单后,依据青岛某公司发送的提单提货,收取发票,亦未向青岛某公司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本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青岛某公司、北美某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加拿大,我国与加拿大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本案的审理应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青岛某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北美某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该行为构成违约,北美某公司应当支付剩余部分货款9626909.53加元及相应利息,故青岛中院对于青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1)项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就货物买卖的价款及其他细节达成书面协议,但双方均认可存在着多年的交易习惯,这种交易惯例对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具有约束力。本案通过双方的交易习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交易的数量及价格,作出公正裁判。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因受地域、语言等影响,存在大量的下达订单不规范、价格约定不明确、责任分配不清晰等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确定合同价款、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履行及最终结算时很有可能出现纠纷。如果交易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就买卖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则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以此为依据,从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青岛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公约的基本原则,正确适用公约条款,通过查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认交易习惯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本案的审理对于优化国际营商环境、提高对外贸易法治水平、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彰显了我国法院在涉外审判中充分尊重国际公约、维护公平公正国际经贸秩序的法治理念。

案例二:

法院准确查明并适用新加坡法律

解决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新加坡某公司与青岛某建设集团新加坡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加坡某公司分包青岛某建设集团新加坡分公司承包项目的部分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依据新加坡建筑与建造支付安全法进行结算,并规定当正式提交有效索款函后,另一方需以有效付款回函回复,若未提交则丧失对索款提出抗辩的权利。

工程施工期间,新加坡某公司向青岛某建设集团新加坡分公司发送索款函,但青岛某建设集团新加坡分公司既未回复也未付款,后新加坡某公司诉至青岛中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对工程结算适用新加坡建筑与建造支付安全法有明确约定,且工程所在地位于新加坡,故确定适用新加坡法律审理此案。根据关于索款函发出后的异议期间、异议方式及不予回复后果的规定,认定青岛某建设集团新加坡分公司未回复索款函的行为,应视为对索款函数额的认可。同时,依据新加坡法律及工商查询资料,青岛某建设集团新加坡分公司作为青岛某建设集团的延伸,并非独立法人实体,因此判定由青岛某建设集团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依据所适用的新加坡法律规定,判决青岛某建设集团承担向新加坡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责任。

【典型意义】

外国法查明作为涉外审判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裁判结果和司法公正。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通过精准查明新加坡建筑与建造支付安全法的具体规定,为公正裁判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不仅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避免因对外国法律的不了解而导致误判,更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对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尊重与专业对待。外国法查明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统一和稳定,促进不同国家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理解,为跨境商业活动提供了明确、可靠的法律指引。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在沿线国家和地区参与的境外建设工程不断增加。此类工程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商业规则,一旦发生纠纷,将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本案的妥善处理,为“一带一路”沿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范例。它提醒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各方主体,在签订和履行境外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重视法律适用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同时,法院的判决也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积极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坚决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沿线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这有助于增强国际投资者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信心,吸引更多资源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推动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繁荣与共同发展。

案例三:

适用国际公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实质化解跨境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青岛某公司委托某国际快递公司从我国境内以航空运输方式运往法国几批货物,双方因运输期间货损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青岛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国际快递公司赔偿货损7万美元。一审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判决:某国际快递公司赔偿青岛某公司货损7万美元。某国际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该争议货损发生在境外运输期间,出发地为我国,我国与目的地国法国均系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该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涉及货主与国际航空承运人之间的争议,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范围,应优先适用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货物毁损、遗失或灭失承担责任,应由承运人按照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以每公斤特别提款权计算赔偿货损。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考虑到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继续合作,减轻矛盾。经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历经多次开庭调查、电话等耐心细致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货损赔偿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继续合作。

【典型意义】

准据法的正确适用和理解,一直是涉外民商事审判的难点,准据法可以是国内法,也可以是外国法,还可以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始终践行恪守国际条约原则。《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专门性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具有优先适用地位,我国于2005年2月批准加入该公约,作为缔约国,我国法院在审理中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仅对《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进行了规定,但对公约具体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未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如何平衡各方合法利益成为适用公约的难点之一。《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货物毁损、遗失或灭失承担责任,该争议货损发生在承运人境外运输配送期间,公约对“航空运输期间”的界定存在解释空间,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现代运输服务市场竞争的加剧,接收、转运或配送阶段是货运服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将一项运输交易的各个部分(履行阶段),处于同一法律依据的规范下,显然比处于不同依据的规范之下,更符合货物运输法的规范目的,也更符合正义和效率价值,进而认定该纠纷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应适用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在该案审理中,青岛中院既注重对国际公约的正确理解、适当解释和准确适用,坚持恪守国际公约的一贯立场,又注重切实平等保护外资企业和国内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注重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案件的成功调解,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时满鑫  朱本腾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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