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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2024年十大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3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4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家事案件13906件,同比下降12.8%,家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9%。家事案件类型呈现三大特征:传统离婚、扶养、继承案件占比稳定,但同居析产、人工胚胎归属等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当事人诉求从身份关系争议延伸至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及复杂财产分割;部分案件矛盾尖锐,需多部门联动化解。

青岛法院深化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要素化审判,统一裁判尺度。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辅导专家等力量,即墨法院因“案”制宜,灵活运用心理干预机制,降低矛盾激化可能性。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青岛两级法院全年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29份;深化移风易俗,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既遏制高价彩礼陋习,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品牌建设亮点纷呈,胶州法院“法正家和”团队运用心理学知识提升调解成功率,城阳法院“巡回审判”深入乡村以案释法,平度法院“家事心语工作室”“老赵调解室”引导非诉解纷,推动矛盾源头化解。

青岛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构建“法院+N”联动机制,与公安、妇联、街道等共建家事纠纷联调机制,全国妇联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院+妇联”模式及婚姻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各法院定期深入企业、乡村等进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崂山法院“临时法庭”“马扎调解”等创新举措被央视网等媒体报道,形成良好示范效应。

对下一阶段家事审判工作,青岛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阎春光介绍,“青岛法院将围绕青岛中院党组‘深化提升年’活动部署,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审慎把握民生利益诉求和案件实质争议,持续推动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共同打造“法沐家和”婚姻家事党建品牌;以强化特殊群体保护为重点,精准提高民生保护力度;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助力家庭文明建设。

发布会发布了青岛法院2024年度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涵盖彩礼返还、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热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为公众提供法律指引,为家庭和谐注入法治力量。

青岛法院家事审判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离婚时应酌情返还高额彩礼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李某与宋某订婚,2023年5月登记结婚,并于2023年7月按照本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在筹备订婚、结婚过程中,李某及其父母给付宋某20万元礼金、一只玉镯作为彩礼。婚后,李某与宋某感情一直不睦。2024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宋某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宋某因感情基础薄弱,无法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二人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关于李某主张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法院认为,双方举办订婚仪式时明确彩礼为20万元礼金及一只玉镯,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结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宋某应返还大部分彩礼;李某主张的其他费用,或因缺乏证据证明,或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双方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司法介入彩礼问题,既是法律对传统习俗的现代规制,更是构建文明婚俗社会的重要实践。通过司法裁判确立的价值导向,引导全社会逐步形成“重感情、轻物质”的新型婚恋观念,即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本案中,法院根据给付财物的金额、目的等准确界定彩礼的范围,并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始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实际情况,判决宋某返还大部分彩礼,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婚姻双方利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随着婚恋观的变化,青年人“闪婚闪离”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家庭和谐稳定。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与价值观,慎重作出缔结婚约的决定。

案例二:

双方未领结婚证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

一般不予返还彩礼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刘某与李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11月举行定亲仪式,2022年10月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023年7月生育一女。刘某与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于2024年终止同居关系,李某与女儿在外租房生活。举行婚礼前后,刘某给付李某一定数额的彩礼,后刘某主张李某返还彩礼。李某则辩称,彩礼已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并提交了费用单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系因生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无法认定系由一方的原因导致。刘某与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数年,育有一女。考虑到双方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生活消费,李某辩称彩礼用于支付相关花费具有高度盖然性,判决对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即共同生活的情形屡见不鲜。若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往往会引发婚约财产纠纷或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处理此类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双方曾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在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如果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亦有违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实际情况作出综合裁量。

案例三:

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

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李某婚前购置一处房屋。因孩子上学需要购买学区房,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双方商议以虚假离婚的形式,将李某婚前购置的房屋暂时分割给张某。待李某购买学区房后二人复婚,原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双方协议离婚后,李某按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并另行购买学区房,但张某拒绝复婚及返还房屋。李某起诉称,离婚协议系受张某欺诈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李某与张某真实的离婚动机如何,但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系双方的共同决定,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故李某以“假离婚”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此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经法院释法明理,李某和张某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人为了享受购房优惠政策,选择到民政部门办理“假离婚”。为了实现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往往“放弃”相应财产。有的夫妻离婚后未能复婚,从而引发纠纷,利益受损一方多以“假离婚”为由诉诸法院,要求确认离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彰显了司法对“假离婚”的否定态度。夫妻双方只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依法解除。

案例四:

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

一方请求撤销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盛某与胡某婚后生育女儿盛某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双方婚后购买的盛某名下的房屋赠与女儿盛某某,待女儿到法定年龄时,双方共同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后女儿盛某某到了法定年龄,但盛某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无奈,胡某起诉盛某要求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向盛某充分释明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盛某应当依照离婚协议向女儿盛某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与此同时,考虑到本案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盛某某后续教育问题,法院将女儿盛某某列为本案第三人,积极促成盛某与女儿盛某某当面沟通交流,增进双方的父女感情。经法院调解,盛某愿意配合胡某将房屋过户至女儿盛某某名下。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情形较为普遍。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协议处分的一种具体形式,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约定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任意撤销其中部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本案中,盛某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过户义务,法院通过释明,对盛某晓之以理,同时考虑到盛某与盛某某之间的亲情,将盛某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父女间的感情隔阂,从根本上解决了房屋过户的履行问题,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朱本腾  吕佼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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