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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破解“双胞胎欠钱”迷局 二人身份及财产高度混同 哥哥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这样一幕:双胞胎互换身份,玩起了“替身”迷局,这样戏剧性的情节真实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鳌山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成功破解“双胞胎欠钱”迷局。

据了解,王某从事水果买卖批发生意,2020年5月,刘某从王某处购买水果,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订货、结算事宜,货款共计25000元。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刘某的妻子向王某出具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款事实,刘某将自己驾驶的车辆抵押给了王某,并将车辆行驶证一并交给王某。出具欠条后,刘某陆续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货款5100元,剩余货款19900元迟迟未付。

在后续催讨货款过程中,王某发现刘某还有一个双胞胎弟弟刘某某,且兄弟二人长相高度相似,让人无法分辨。为查明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刘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兄弟二人共同支付其货款19900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王某,欠条也并非是其妻子出具,但自己有个双胞胎弟弟刘某某是做水果生意的,因弟弟征信不好,于是就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借给弟弟使用,并绑定了微信支付,导致弟弟刘某某的微信实名认证信息显示的是自己的身份信息,且车辆是以自己身份信息贷款购买的,但实际使用人一直是弟弟刘某某。刘某某则辩称,他认可哥哥刘某所述,水果店是自己在经营,欠付王某19900元货款的人是自己,并非哥哥刘某,但欠条是谁出具给王某的自己也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原告王某提交的欠条真实性无法核实,但被告刘某某认可其本人仍欠王某货款19900元,法院予以确认,而被告刘某在明知弟弟征信不良,且是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仍长期出借银行卡及身份信息给弟弟刘某某使用,且因双胞胎兄弟长相极其相似,极易造成混淆,两兄弟无证据证明王某在本案业务交往中清楚且知晓合同相对方系弟弟刘某某而非刘某。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199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刘某对弟弟刘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刘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本案中,刘某与刘某某系长相高度相似的双胞胎兄弟,哥哥刘某在知晓弟弟刘某某是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仅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长期出借给弟弟刘某某使用,并绑定微信支付,由弟弟刘某某长期使用该微信及绑定的银行卡对外进行交易;同时,哥哥刘某自认将其自己的身份信息出借给弟弟刘某某贷款购买了车辆。以上足以证明兄弟二人的身份及财产高度混同,且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风险及困难,故被告刘某应对刘某某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韩晅晅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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