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企业为了利益弄虚作假,置生态环境于不顾。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某玻璃有限公司系青岛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生产玻璃制品等。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被用于监测实时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数据。自2021年6月以来,相关监测数据超标,该公司未找到解决方案,负责该公司环保工作的黄某伙同刘某等为让在线监测数据符合标准,在数据超标时以拔掉自动监测设施进气管或向进气管滤芯内加水等手段干扰自动检测设施,伪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监测数据。
2022年10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述自动监测设施的进气管处于拔出状态。案发后,该公司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罔顾法律,抱有侥幸心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将触犯法律底线走上犯罪道路。对此,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要增强环保意识,依法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自觉做环境保护的遵守者、践行者、监督者,如发现环境污染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实际行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杨志坚 通讯员 高硕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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