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面对欠债不还的情况,债权人宋某、宋某某父子二人未通过合法手段索要债务,而是非法拘禁债务人宋某坤,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据了解,宋某、宋某某父子二人向宋某坤索要经法院调解确认的合法债务,协商还款未果后,宋某殴打宋某坤的面部,宋某某则用胳膊勒住宋某坤,宋某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布绳将宋某坤手脚捆绑,并将宋某坤抬至车辆后备箱内,由宋某某驾车欲将宋某坤拉至外地逼其还债。途中,宋某对宋某坤进行殴打、恐吓,行驶约6小时后在到达一处服务区停车时,宋某坤趁机逃脱。经法医鉴定,宋某坤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到案后,嫌疑人宋某、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宋某、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恐吓等行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宋某坤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在日常生活中,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应选择合理合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盲目冲动,做出不理智行为。为索要债务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不仅无法及时有效讨回债务,反而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在此,即墨法院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诚信是立足之本,及时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会涉嫌刑事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杨志坚 通讯员 高硕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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