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业主将房屋出租给租客,租客的房屋因内置水管老化漏水,致使楼下业主家中财产受损,相应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妥善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化解了三方矛盾。
据了解,宫某系某小区一单元302户业主,董某系宫某楼上402户业主,董某将该房屋出租给朱某。2022年11月14日,宫某发现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后,当即联系租客朱某,并在找准漏水点后告知朱某,在维修好之前先不要使用漏水点处的自来水管。但朱某未予理睬仍继续使用,导致漏水加重给宫某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宫某与房主董某取得联系,反映房屋出现漏水情况,董某称该漏水与其无关,未予处理。无奈,宫某将董某、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万元。
被告董某辩称,其已将房屋出租给朱某,房屋漏水给宫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朱某承担。被告朱某则辩称,该房屋漏水是因内置水管老化导致,并不是因其用水不当导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房主董某承担。
为缓和双方邻里关系,承办法官衣泽远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初,双方矛盾尖锐,董某、朱某拒绝赔偿损失。后经法官多次联系,告知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董某、朱某同意调解,但二人称各支付1000元赔偿款。宫某不同意该赔偿数额,称其要申请鉴定将官司打到底。
为此,法官耐心劝解,释法明理,一方面引导宫某提出合法合理的赔偿数额并告知继续进行鉴定可能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向董某、朱某释明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进行原因力鉴定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最终,宫某同意对自己的损失作出一定的让步,董某、朱某也表示愿意赔偿宫某的损失。三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董某、朱某各赔偿宫某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宫某撤诉。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徐晶晶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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