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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不慎摔伤索赔60余万元 即墨法院:各有过错按份担责

王某在义务帮工中不慎坠落摔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65874.37元。

据了解,林某因装修房屋找到王某安装纱窗,后因王某安装的纱窗存在问题,林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进行维修。2021年9月,王某到林某家中维修其安装的纱窗。王某称,当天他安装好纱窗后,应林某的请求帮忙检查其三楼房屋窗户漏水的位置并进行打胶,不料,在打胶过程中不慎从窗户坠落摔伤。受伤后,王某到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王某向即墨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对此,林某称,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其作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的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确认王某的脊柱损伤构成伤残九级,双足损伤构成伤残九级,误工期限建议为120日至24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60日至90日,护理人数建议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后续治疗费建议为3万元至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王某主张是为林某帮工过程中受伤,林某主张王某是在安装纱窗的承揽工作中受伤,双方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况,现场纱窗系安装在窗户内侧,王某安装或者调整纱窗无需到窗外,到窗外只能是从事其他工作,王某所陈述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认定义务帮工的事实存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林某系实际被帮工受益人,故王某遭受的损失,应由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较大过错,结合案件事实,酌定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林某承担30%的责任。

近日,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65874.37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林某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如各家各户遇到婚丧嫁娶、农忙作业、建造新房等事,亲朋好友、同事和邻居往往出于情义自发无偿帮忙,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给付。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但帮工人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以防范因帮工带来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

本案中,被告林某原则上应当对原告王某在提供帮工活动时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法定责任,但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实行过失相抵,即当帮工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相应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史冰芳

责任编辑: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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