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与胶州市洋河镇司法所、某村委会密切配合,成功执结一起夫妻离婚后因一方拒腾土地而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据了解,王某与刘某结婚后,二人与王某的母亲共同分得承包地4.2亩,分地时未对每个人分得地块位置加以区分,该4.2亩地一直由王某种植果树。2011年,王某、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大女儿随父亲王某生活、小女儿随母亲刘某生活。离婚后,刘某多次要求王某腾让属于她的1.4亩承包地,并要求王某支付离婚后至现在的土地承包费,某村委会多次协调均未成功。无奈,刘某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经审查,确认刘某1988年分得户口承包地1.4亩,通过价格评估确认该承包地被占用期间的土地承包费。因刘某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在其他地方另有承包地,据此,胶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未履行腾让土地及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刘某因感情出现裂痕导致离婚,再加上因土地存在纠纷,矛盾十分尖锐。申请执行人刘某坚持要砍掉被执行人王某栽种的果树,王某则坚决不同意,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执行干警一同到实地进行勘察了解情况。别看这1.4亩土地虽然不多,但涉及“三类地”。原来,该村委会为了公平起见,将村里的承包地根据土地质量分成三级,最好的为一级每人分得0.55亩、其次的为二级每人分得0.5亩、最差的为三级每人分得0.35亩。目前,王某在三类地中均栽满果树,且正值挂果期,假如强行腾让土地,需要将每类地上的果树砍掉一半,将造成王某高额的经营损失,根据勘察土地现状,即使伐掉果树,该地也无法种植农作物,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近日,胶州法院决定联合胶州市洋河镇政府共同化解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胶州市洋河镇司法所所长和该村支部书记陪同执行法官再次来到田间地头,进行二次实地勘察,并将双方当事人叫到村委办公室,组织背对背调解。在拉家常式的调解过程中,了解到二人离婚后,刘某由于对王某心存怨念,无论王某怎么请求,都坚决不让王某与小女儿联系,父女二人已多年未见。得知小女儿今年考上了大学,该村委会当即按照村里的规定给孩子发放奖学金2000元。王某对于自己缺席女儿的成长,以及刘某独自将女儿培养成才的艰辛不禁感慨万千。“毕竟血浓于水,父母最放不下的还是子女,父女之间的亲情也是永远割不断的……”在执行干警、司法所长和村支部书记的共同劝说下,刘某终于同意将女儿的电话号码告诉王某。
经过协商,王某继续使用该土地,并每年给予刘某1400元的土地补偿款,由于此前王某被征收了部分土地,每年的土地征收款由该村委会统一发放,为了打消刘某的顾虑,王某在该村委会写下承诺书,由该村委会每年从自己的土地征收款中扣除1400元给刘某,刘某也同意王某在该承包地上继续种植果树。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下一步,胶州法院持续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把落实“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作为深入推进“四项创建”示范活动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全体干警审判执行业务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在每一件看似普通的“小案”中,交出让百姓满意的司法答卷。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郭倩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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