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据了解,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甲实业有限公司、陈某、乙实业有限公司、郭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中院作出判决:被告郭某等支付原告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等共计2000余万元。
因被告郭某等不履行义务,原告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郭某作为被执行人甲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利用职务便利,将甲实业有限公司341万余元补偿款转移到其妻陈某名下并拒绝交出。青岛中院执行法官综合运用信息化措施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遂依法将郭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青岛中院执行二庭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展开全面调查,及时依法处理,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起到“判处一例、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时满鑫 何文婕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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