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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12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个减刑、假释典型案例,其中,有采纳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建议,依法减刑从严的案例;有采纳检察机关的不同意见,依法不予假释的案例;有因法院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服刑期间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况,依法不予假释或减刑从严的案例。

这些案例,体现了青岛中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要求和相关刑事政策,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实质作用,努力提升减刑、假释工作质量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一:

多次性侵未成年人

对罪犯李某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罪犯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21年减刑9个月,已执行刑期3年11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3次。另查明,罪犯李某强奸犯罪的受害人为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性侵未成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的刑事政策,办理本案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不予假释。

案例二:

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涉毒品罪犯闵某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罪犯闵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2016年至2020年3次减刑,共减刑2年1个月,已执行刑期11年。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该犯有吸毒史,且经与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及罪犯所居住村庄沟通了解,均无法保证假释后不出现再犯罪的问题,因此不同意假释。

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另查明,罪犯闵某有吸毒史,其父母均在外省务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罪犯闵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有吸毒史,且不具备监管条件,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罪犯闵某不予假释。

案例三:

多次涉毒品犯罪

对罪犯孙某减刑从严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3日,罪犯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2019年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已实际执行刑期6年5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但有多次犯罪前科,系毒品再犯、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为由,报请减刑5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2001年,罪犯孙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6月,罪犯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7月,罪犯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孙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3次犯罪前科,其中2次涉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4个月,从严幅度适当。因此,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减刑5个月。

案例四:

法定从严情形较多、多次违反监规

对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于某减刑从严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14日,罪犯于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1657.54元。2012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减刑2次共减刑2年4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11年2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于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多次违反监规,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为由,报请减刑5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10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17000元。另查明,2018年至2019年,罪犯于某3次因违反监规被扣考核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于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系因严重暴力犯罪并犯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多个法定从严情形,并且多次违反监规,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4个月,从严幅度适当。因此,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于某减5个月。

案例五: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法定从严情形较多

对罪犯赵某减刑从严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罪犯赵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2020年减刑4个月,已执行刑期6年3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5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该犯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仅缴纳罚金2万元,其强奸犯罪的受害人为未成年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赵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在强奸犯罪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多个法定从严情形,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减刑4个月。

案例六:

组织、领导涉恶犯罪

对罪犯朱某减刑从严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罪犯朱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返还非法强扣但未返还的车辆或赔偿等值损失,已执行刑期4年2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朱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7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该犯系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共指挥、参与犯罪活动14起,仅缴纳罚金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朱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朱某减刑6个月。

案例七:

组织、领导涉恶犯罪、有多次犯罪前科

对罪犯董某减刑从严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罪犯董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599.25元,责令退赔270.2万元,已执行刑期4年11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董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4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罚1次。另查明,罪犯董某为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曾4次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系累犯,仅缴纳罚金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董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有多次前科且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董某减刑2个月。

案例八:

多次违反监规

对罪犯刘某减刑从严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罪犯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4年至2019年3次减刑,共减刑4年1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12年4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9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该犯2019年至2020年3次因违反监规被扣考核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在考核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服刑改造表现一般,办理减刑依法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减刑8个月。

案例九: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对罪犯张某减刑从严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罪犯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未追缴的赃款赃物。2020年减刑6个月,现已执行刑期6年1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6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一次,仅缴纳罚金9894.04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确有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办理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减刑3个月。

案例十:

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

对罪犯王某减刑从严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罪犯王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至2020年2次减刑,共减刑11个月,已执行刑期8年2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8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在犯罪过程中对两名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并对其中一人实施了故意伤害和抢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抢劫、故意伤害犯罪,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对罪犯王某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刑7个月。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吕佼  何文婕

责任编辑: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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