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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超亿元债务成立新公司规避执行 即墨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破解执行难题

近年来,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公司法人之间人格混同现象时有发生,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特别是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公司通过转移行为使原公司法人脱壳,巧借新公司外壳继续经营,逃避执行,使被执行人公司成为空壳公司现象屡见不鲜。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创新理念,通过另行诉讼追加第三人公司为被执行人,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新理念、新思路。

被执行人某彩印有限公司在法院涉执行案件39件,标的额共计1.09亿余元,其中拖欠工人工资380万余元,该公司经财产拍卖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墨法院执行法官经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该公司虽称早已停止经营,但仍在原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人依旧是原班人马,但该公司名称已改头换面,从事经营的新公司名称为某包装公司。执行法官敏锐地觉察到,两公司可能存在人格混同现象,随即将该包装公司纳入执行范围,并开展系列调查活动,进而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通过另行诉讼追加该包装公司为被执行人,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该包装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据了解,公司人格混同的表现形式有资金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经营场所混同等,其核心表现形式为资金混同,也称财务混同,这也是取证的难点和关键点。执行法官抽丝剥茧、深入调查,从大量银行账户中调取了6个银行账户多达600余页的银行交易流水,并详细询问相关财务人员,确认了两公司资金混合使用,财产边界混淆的事实。

即墨法院执行局多次向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出具协查函,得到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两公司主营业务一致,公司高管交叉任职,经营场所相互无偿提供。税务、社保材料证实,两公司存在员工重叠的事实,是典型的“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上事实进一步证实了两公司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经营场所混同的情形。

为防止该包装公司再次脱壳,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法院果断保全该包装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存款20余万元,并在后续执行过程中顺利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中依据人格混同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只有第二十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可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通过另行诉讼要求第三人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破解执行难题。该案中,法院判决最终认定,两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其在控制两个关联公司时,滥用控制权,致使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了人格独立性,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否认第三人公司的独立人格。

【法官说法】

现实中,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混同,被执行人通过人格混同来规避执行屡见不鲜,传统的执行思维难以破解,应创新执行理念,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取灵活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使其无处遁行。实际上,公司脱壳、借壳的经营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变相的拒执行为,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转移财产或有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关线索,亦可大胆运用追究拒执罪思维办案,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于宁  柳巧玲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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