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因故被张某殴打致左眼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后张某被判入狱,但拒不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张某某尚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犯人张某就在监狱因病去世。那么,张某所欠债务能否消除?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力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顺利执结此案。
据了解,2019年9月20日,张某打算在李沧区李村大集路边某处摆摊卖二手家电,要求在旁边唱歌的张某某关闭音响,张某某不肯,后二人发生争执。在张某某追赶期间,张某转身用拳头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眼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同时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7761.39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义务。
在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犯人张某在监狱因病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不具备列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条件。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释明,因张某已去世,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但其妻子和女儿因继承了张某的房产,故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某遂将张某的遗产继承人——张某的妻子、女儿列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激烈。张某某要求第一时间拍卖审判阶段已查封的张某名下房产,一次性执行到位,而张某的妻子和女儿认为张某已去世,她们不应再承担责任,对赔偿存在抵触情绪。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和耐心疏导,两名被执行人态度逐渐缓和,也意识到了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但一时拿不出43万余元,希望能够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态度及其家庭情况后,同意分期履行,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法官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了解到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已购买基金产品,对余额及赎回时间不确定,执行法官又前往银行对接,明确了赎回的“窗口期”,被执行人得以顺利赎回基金产品,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案件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执行法官送锦旗表达谢意。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且没有财产,就会出现人死债消,但如果义务人有财产,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要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少艾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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