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遇到一件烦心事,其购买的两只布偶猫先后患猫瘟死亡,而卖家王某拒绝返还其购买宠物猫的费用,且拒不赔偿其因宠物猫治疗所产生的损失,后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购买宠物猫的费用2600元,并赔偿因宠物猫治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4426元。
据了解,2021年7月18日,张某花费2600元从王某处购买了两只布偶猫,一只猫叫“豆豆”,另一只猫叫“奇奇”。当天,张某返回途中发现“豆豆”有病症,遂询问王某具体情况,王某称,没事。同年7月19日至20日,张某发现“豆豆”“奇奇”均有病症,并告知了王某。同年7月20日早上,“豆豆”病症加剧,张某带其到某宠物医院抽血检测,医生同时测出“豆豆”高烧,遂建议检测猫瘟。对此,王某称,没必要,后让张某将“豆豆”送回王某处有偿治疗。同年7月21日,王某通知张某来接“豆豆”,可张某在接走“豆豆”时发现其仍处于发烧状态。同年7月22日晚,张某用猫瘟试纸检测是阳性。同年7月23日,张某将“豆豆”送往动物医院进行治疗,医院确诊猫瘟。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在微信上称,两只猫没有大碍。张某要求王某出具两只猫的检疫健康证明以及疫苗信息均被拒绝。同年7月26日,“豆豆”治疗无效死亡,张某为此支付治疗费用1592元。同年7月27日晚,“奇奇”出现猫瘟发病的典型症状。同年7月28日,动物医院确诊“奇奇”得了猫瘟并开始治疗。同年8月1日,“奇奇”治疗无效死亡,张某为此支付治疗费用2834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张某照顾不够导致宠物猫生病,宠物系活体,其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活体售出概不负责”的提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由此可见,被告王某所称“宠物系活体,活体售出概不负责”的单方约定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被告王某对于其售出的标的物负有物的担保责任,即保证其售出的标的物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被告王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两只宠物猫未携带病毒,最终两只宠物猫因确诊猫瘟医治无效,并于购买后两周内相继死亡,故被告王某提供的宠物猫存在质量瑕疵,作为卖家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应返还原告张某购买宠物猫的费用,并赔偿因宠物猫治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宠物时,一定要审核卖家相关资质,尤其要求对方提供宠物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注意保存宠物相关医疗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梁玮 刘阳阳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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