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韩某碍于情面将其轿车借给朋友刘某使用,不料,刘某无证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于某受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于某的损失予以全部赔付后,将刘某、韩某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借车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韩某共同支付原告该保险公司保险金12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告该保险公司和被告刘某、韩某均未上诉。
据了解,2018年3月,刘某无证驾驶韩某的一辆轿车与于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于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没有报警,而是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由韩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随后,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于某的损失予以全部赔付。该保险公司以“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韩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刘某未取得驾驶证有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韩某共同支付原告该保险公司保险金12万元。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刘某系无证驾驶车辆,故该保险公司已取得向致害人刘某追偿的权利。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韩某在向驾驶人刘某出借车辆时,应当审查刘某是否具备合法驾驶资格,韩某明知或应当知道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向其出借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除非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抢盗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若参加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另外,在租赁、借用等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意思表示而转移机动车的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相应的危险,此时即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他人驾驶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危险的来源,也由此产生对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因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依据其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安睿
责任编辑:李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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