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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罹患脑瘤,保险公司因“未开颅手术”拒赔! 被告被判支付保险赔偿金13万元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商业保险日益成为老百姓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分散风险、投资理财的重要工具。然而,当意外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真的会像保险公司推销时所描述的那样“保险”?今年7月8日是第10个“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拒赔案,法官以案释法,提醒社会公众购买保险须谨慎,按需购买是关键。

买大病保险出院理赔遭拒绝

2016年,王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2018年7月,王某因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动脉瘤、蛛网膜下出血”,住院期间,她进行了脑动脉瘤介入栓塞治疗,术前造影诊断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王某出院后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因不存在符合保险合同保障责任的损失”为由,拒绝理赔。无奈,王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13万元。

手术“开不开颅”成争议焦点

庭审中,该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第29条约定,“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包含在内。”条款中以加黑字体提示投保人动脉瘤栓塞手术不包含在保障范围。同时,该保险公司也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根据王某的就诊记录,王某进行的手术是动脉瘤栓塞手术,不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故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所患疾病及所行手术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应赔偿之范围?

法院:投保人有权选择治疗方式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其所患疾病符合双方保险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保险条款中限制只有“开颅手术”才能获得理赔,此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尽到足够的说明义务,但该保险公司并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最后只有“开颅手术”才能获得理赔,不符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患病时得到经济保障。而对治疗方式的限定,显然不符合民众的通常理解和合理期待。王某在罹患疾病时有权选择更先进、更科学、手术风险更少的治疗方式,而不是为了获得理赔去选择开颅手术,遭受更多痛苦。因此,该保险公司应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据此,崂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保险赔偿金13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该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该案以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崂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刘思宏提醒大家购买保险:一是明确需求,理性分析自身情况,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购买保险切忌盲目跟风,拒绝“随大流”“偏听偏信”买保险,选择值得信赖、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二是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签署确认函,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涉及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等各项重要条款,仔细阅读、谨慎审核,要求保险公司对疑问条款及时说明,充分解释;三是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客观填写健康状况问卷、投保单。

在此,法官也提醒保险公司:一是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三是对于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设定的网上投保流程要尽可能全面完整,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要明确操作步骤,完善投保人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电子认证系统。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范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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