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托管班与同学玩耍时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杨某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沈某8万余元,被告张某按照30%的比例赔偿原告沈某4万余元。
据了解,张某开办某托管班,性质为个体工商户,12岁的沈某和8岁的王某均系该托管班的在托学生。某日午休期间,沈某与其他在托儿童一起被托管班老师带至托管班西侧的广场。沈某蹲在广场雕塑南侧水泥平台上,被托管班的同学王某从背后推下受伤。
沈某受伤后,张某电话通知沈某的母亲徐某到托管班,一起带沈某到某镇卫生院和某人民医院初步检查。后徐某带沈某到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伴骨骺损伤。经鉴定,沈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王某的父母王某某、杨某以及张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于2019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王某将沈某推下水泥平台致使沈某受伤住院,因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财产,应由王某的监护人即王某某、杨某承担60%的侵权责任,向沈某赔偿8万余元;张某作为教育机构的所有者,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措施不落实,应当对沈某承担30%的侵权责任,向沈某赔偿4万余元;沈某攀爬上平台,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托管班托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划分学生、教育机构之间的责任,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同时引导托管教育机构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帮助家长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托管班属于教育机构的一种,接收的学生大多为未成年人,其自控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被他人伤害,故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管理、教育职责,防止学生遭受侵害。同时,作为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也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作为监护人一定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平时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常鹏 刘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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