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近年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强制执行力度,切实发挥执行工作实现胜诉权益作用,为青岛打造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提供司法保障。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创新、尊重裁判的良好氛围,青岛中院对2017-2021年办理的知识产权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和相关建议,形成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
一、2017-2021年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总体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17-2021年,青岛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执行案件1426件,办结1387件,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其中,2019年收、结案增幅分别达313%和359%。此后两年间,收、结案数量年均增长约30%,2021年收、结案分别达到549件和540件。五年来,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结收比整体呈增长趋势,近三年均保持在98%左右。(见图表1)
2017-2021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主要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驳回申请、不予执行、销案六大类(备注1)。其中,执行完毕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数量较多、占比较大,结案数分别为880件和414件,占比分别为63.45%和29.85%,总体执行完毕率较高。(见图表2)
(二)申请执行标的额及到位情况
2017-2021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总体增势迅猛,从2017年的457.28万元增长到2021年的3931.45万元,增长约7.6倍。与此同时,五年间执行到位标的额增加更为明显,从2017年的216.95万元增长到2021年的2188.45万元,高达9倍多。执行到位率整体较好,特别在近三年收案数量及申请执行标的额陡增的情况下,执行到位率均超过了50%。(见图表3)
(三)案由分布情况
2017-2021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主要收案案由中,商标权侵权纠纷以收案737件占据最大比例,达51.7%,其次为著作权侵权纠纷410件,以及专利权侵权纠纷201件,占比分别为28.8%和14.1%,其他案由(主要包括技术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共78件,占比为5.4%。(见图表4)
从2017-2021年历年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各案由案件数量及占比变化情况看,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增长,其中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及占比增势最为明显,从2017年的5件增长至2021年的239件,超过了前四年一直占比最大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见图表5)
(四)主体分布情况
2017-2021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按照被执行人主体类型分类,涉案数量居前两类的是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为764件次和704件次。其中,个体工商户中超市、商店、门市部、经销处等零售业涉案最多,KTV、练歌房等娱乐场所及餐饮业次之。相较其他类型执行案件,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的占比相对较高。(见图表6)
申请执行人为同一当事人的系列案件接连出现,如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均在100件以上。该类案件数量较多但总申请执行标的额不高,案均标的额大多在7000元以内。(见图表7)
二、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收案数量及标的额大幅增长。根据上述梳理分析,2017-2021年五年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收案数量、申请执行标的额均呈逐年增长之势,部分年份甚至为跳跃式增长。之所以出现如此明显的增幅,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随着市委知识产权强市战略的大力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青岛正逐步成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部分涉及国内外知名商标的大标的知识产权案件,如耐克、斯凯奇、博柏利、青啤、双星等知名公司都选择在青岛中院提起诉讼,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二是伴随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小额批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快速增长,且此类案件判决后很多被告未自动履行;三是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及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部分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履约能力有所下降,导致判决后自动履行率降低,相应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数量增加。
(二)责任承担方式和执行方式多样。综观2017-2021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中,除体量最大的金钱给付义务外,还包括禁止使用企业名称、删除商品网络差评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对赔偿损失判项执行过程中,灵活采用了推进协商和解、组织集中执行、由第三方代为履行等执行方式;在对涉及行为履行的判项执行过程中,视情采取要求第三方配合履行、强制变更企业名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措施,有力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之所以出现上述特点,主要是因为在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更加多样,给被侵权人带来的影响更加多元,为有效应对这些新形势新变化,执行工作坚持向创新要成效,不断提升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依法维护胜诉权益。
(三)案件执行质效稳中向好。五年以来,在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收案数量、标的额显著增长情况下,案件结收比、执行完毕率和执行到位率整体处于相对较高水平,取得良好的执行质量和效果。之所以能够实现执行质效稳中向好局面,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形成的网络查控、执行联动、信用惩戒等工作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通过深入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将大部分标的额较小、履行难度较低的案件纳入速执范围,将少数标的额较大、履行难度较高的案件划入精执范围,形成分类精准施策执行格局;三是智慧执行水平再上新台阶,上线“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分析系统”“执行事务集约系统”等智能化平台,为相关案件更好更快执行提供了科技保障。
三、下步工作重点及相关建议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描绘出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刚刚胜利闭幕的青岛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突出“四个发展导向”,其中就包括“创新型”发展导向。在下一步工作中,青岛中院将紧贴时代发展脉搏,紧密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更加有力地守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坚持深化改革、突出强制,继续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针对当前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总体数量较多、案均标的额不大的特点,进一步深化繁简分流改革,切实做到让简单案件的执行速度更快、让复杂案件的到位金额更高。加大信息化执行措施应用力度,依托“总对总”平台查询失联被执行人工商、保险、税务、证券等事项,在批量案件中用好“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分析系统”,提前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研判,有针对性地制订执行策略。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情况,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一方面积极运用信用惩戒措施让被执行人体会到信用社会下失信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适时开展现场集中执行攻坚行动,联合公安机关、基层社区等单位,到被执行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等现场查扣可供执行财产,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形成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二)坚持善意文明、执源治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惩戒和威慑是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手段而非最终目的,面对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履行能力等情况,青岛中院将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执源治理,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一方面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方式方法,针对确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积极促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帮助被执行人及时复工复产以履行义务;积极探寻其他可行性执行方案,例如联络行业协会统一对相关主体商标使用许可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协调申请执行人对已查扣的侵权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进行部分授权以进行变现,等等。另一方面加强执行普法宣传,联合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及行业协会、基层社区等,重点面向作为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的个体工商户等,开展强制执行专题普法宣传,释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的相关程序,以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的法律后果,督促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坚持提升能力、改进作风,打造全面过硬的执行实施队伍。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高质量开展执行实施工作的重要保障。青岛中院将以正在开展的“司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坚持“聚焦本业强本领”,在执行队伍中进一步加强执行业务培训,重点组织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类案执行方式方法,切实提升执行干警办理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作风,贯彻“严真细实快”要求,坚持实字为先、干字当头,力求执行程序每个节点和各个环节快速、高效、无瑕疵,以过硬的队伍推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一是重点加强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源头治理。目前,知识产权批量执行案件主要集中于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侵犯的多为有较大影响力知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或社会流传度较广作品的著作权,被执行人多为超市、商店、KTV等个体工商户。为此,建议在法院对上述主体加强普法宣传的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同步有针对性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切实增强个体工商户的依法经营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二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的当事人无法定中止、中断情形却超出二年期限申请执行,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生效民事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情况,影响了权利的最终救济。建议胜诉当事人在对方拒绝或无法履行生效判决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避免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备注1:
一、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驳回申请: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五、不予执行: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六、销案: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首次执行案件因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结案的,以“销案”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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