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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首个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发布

今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其主题是“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2021年青岛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青岛中院首个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白皮书。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2021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5363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结1497件,其中技术类案件755件。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跨域案件增长迅猛。2021年青岛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38.3%,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数量增长5.8%,跨域案件增长65.6%;二是涉及技术领域的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逐年加大。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疑难复杂技术类案件增长迅猛,占一审案件60%,涉及生物基因、手机通讯、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领域的案件给审判带来全新挑战;三是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加,权利人维权期待值不断提升。2021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总标的额近63亿元,最高标的额达1亿元;四是涉及大型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加,部分案件主动选择青岛作为纠纷解决地。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14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青岛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坚持“精品审判”

打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

青岛中院审理的“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写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起非法“刷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喜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等分别被评为“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21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在上周最高法院、山东高院新闻发布会上,青岛中院1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1案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7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CK”案入选2021-2022年度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品牌保护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二十周年精品评选中,青岛中院2篇裁判文书、2项调研成果、1场庭审入选,是全省获奖最多的中级法院。

加强智慧审判

全省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

青岛中院运用3D扫描建模技术对实物证据进行3D建模,形成高清三维展示模型,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固定难、管理难、移送难的问题,为法官查明事实和当事人诉讼提供了便利。《人民法院报》头版、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微信公众号专门予以报道。该项经验被最高法院推广,并被评为“2021青岛十大法治新闻”。

加强跨域协作

提升半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

青岛中院发挥跨域管辖优势,构建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实现跨域巡回审判“全覆盖”。2021年开展巡回审判及跨域证据保全、技术勘验71次,为跨域地区当事人提供便利。赴各跨域地区为人民调解员专题授课,委托调解,不断提升跨域区域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水平。不断优化管辖布局,在青岛原有四个基层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上,上周李沧法院、胶州法院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提升技术类案件审判质效

青岛中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41名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深入参与案件庭审、现场勘验等诉讼活动,协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高效查明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将专家在技术类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山东科技大学郭银景教授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的“手机振膜”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

积极推进“三合一”工作

青岛中院认真落实山东高院关于“三合一”案件跨域集中管辖规定,与市检察院共同召开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推进会,签订《知识产权审判与检察职能衔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一体化保护座谈会,与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的框架协议》,形成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一体化保护的合力。

下一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积极打造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据悉,青岛财经日报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自2006年起已连续17年在每年的4月26日前后推出《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营造支持创新保护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1年青岛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

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产品侵犯专利权

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200万元和300万元

【案情简介】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2016年12月16日,凯赛公司授权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免费使用该发明专利,使用形式为普通实施许可,期限为10年。

2019年6月24日,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以“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工艺,侵犯了该专利权”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1800万元。

【庭审直击】

2020年12月8日,青岛中院开庭审理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瀚霖公司仅向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出租厂房及设备,其并没有生产、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瀚霖公司存在实施侵犯该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故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向法院提出的判令瀚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发明专利,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在权利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对制造的产品使用了专利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举证已尽到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即发生转移,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在被告恒基公司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研发生产十二碳二元酸产品的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而未提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恒基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凯赛公司该发明专利权,被告归源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产品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凯赛公司该发明专利权。对于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法院考虑到本案原告凯赛公司涉案专利类型,被告实施的制造、销售行为,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的时间、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酌定判定被告恒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归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0日,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凯赛公司该发明专利,停止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告恒基公司赔偿原告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归源公司赔偿原告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方法发明专利诉讼中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方法专利保护难,核心在于取证难,法院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的印证关系,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为制造方法、精制工艺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为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二:

专利保护期临近届满被打“歪主意”

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情简介】

FMC公司、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MC新加坡公司)系“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20年8月17日,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以“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润丰公司)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的产品”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潍坊润丰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0万元。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潍坊润丰公司以其有合法来源、样品并非销售行为、系为行政审批进行的研究等进行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潍坊润丰公司向俄罗斯客户出口该产品等行为构成侵权。潍坊润丰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专利的类型、潍坊润丰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潍坊润丰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裁判结果】

2021年8月27日,青岛中院对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潍坊润丰公司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和被告潍坊润丰公司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临近保护期的专利仍然蕴含较大的商业价值,潜在的生产厂家往往会实施少量试生产、少量出口和销售、寄送样品、预申报许可证等行为,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涉案专利“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是业界较为知名的农药产品,因专利保护期临近届满,相关厂家开始为生产销售做准备。法院对被告潍坊润丰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进行逐一判断,为专利权的保护划定了合理的边界,既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合法权益,又准确规范其他生产厂家的预生产行为,为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例三:

许诺销售给权利人造成损害

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3万元

【案情简介】

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科重工公司)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后青科重工公司以“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源机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晨源机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青科重工公司专利权的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并赔偿原告青科重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晨源机械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阿里巴巴网上展示被诉侵权搅拌拖泵,根据原告青科重工公司提交的照片并结合晨源机械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被诉搅拌拖泵包含青科重工公司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晨源机械公司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犯了青科重工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青科重工公司专利的类型、晨源机械公司的主观过错、晨源机械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及青科重工公司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晨源机械公司赔偿青科重工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

2020年8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晨源机械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青科重工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青科重工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晨源机械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价格侵蚀、商业机会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仍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许诺销售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又充分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四:

妨碍取证导致无法比对软件源代码

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45万元

【案情简介】

GOLFZON CO.,LTD系高尔夫练习模拟软件GOLFZON VISION的软件著作权人,后其发现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该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常青高尔夫练习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GOLFZON CO.,LTD经济损失人民币423738元,承担原告GOLFZON CO.,LTD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国内外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费用105852元。

【庭审直击】

2019年11月25日,法院到被告常青高尔夫练习场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期间,常青高尔夫练习场存在妨碍取证的行为,导致保全的软件不完整进而无法进行源代码的比对。法院责令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提交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以及常青高尔夫练习场独立创作或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但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未能提交。通过将原告GOLFZON CO.,LTD软件运行画面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比对,画面设定、背景音乐等多个方面均高度近似,法院认为,常青高尔夫练习场安装使用的高尔夫运动练习模拟软件侵犯了该软件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GOLFZON CO.,LTD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正版软件的进口单价约合人民币72227元,常青高尔夫练习场内有6台安装有侵权软件的高尔夫模拟练习设备,因此,法院认定GOLFZON CO.,LTD因常青高尔夫练习场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数额为433362元(72227元×6),GOLFZON CO.,LTD仅主张其中的423738元,法院以此为限。同时,法院考虑到GOLFZON CO.,LTD因本案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常青高尔夫练习场赔偿GOLFZON 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45万元。

【裁判结果】

2021年4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常青高尔夫练习场停止对原告GOLFZON CO.,LTD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GOLFZON 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告GOLFZON CO.,LTD、被告常青高尔夫练习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通过源代码的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但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仍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在二者画面、音乐高度近似,且被告常青高尔夫练习场妨碍保全导致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常青高尔夫练习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惩戒,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

热播剧《玉楼春》遭B站侵权

法院裁定:删除侵权视频并拦截用户上传

【案情简介】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酷公司)经授权许可,享有电视剧《玉楼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公司)是“哔哩哔哩(Bilibili)”平台的运营方。

随着电视剧《玉楼春》上线及剧集更新,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北京优酷公司发现,“哔哩哔哩”平台存在大量涉案作品的侵权视频,并涉及会员专享和超前点播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上海宽娱公司删除侵权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拦截侵权视频。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北京优酷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基础稳定。涉案平台是国内知名的视频分享平台,用户数量多,传播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将导致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北京优酷公司市场交易机会丧失,给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北京优酷公司造成流量降低、收入减少和竞争优势削弱等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北京优酷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宽娱公司之间的利益失衡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且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北京优酷公司为其申请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北京优酷公司对上海宽娱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2021年8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上海宽娱公司删除“哔哩哔哩(Bilibili)”平台上用户账号中侵害《玉楼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删除哔哩哔哩(Bilibili)”平台上侵害《玉楼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侵害《玉楼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短视频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及的娱乐方式,由于短视频具有制作简单、数量巨大、传播迅速的特点,由此引发的短视频制作传播者、短视频平台与影视作品权利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迅速增多。

本案通过审查权利基础是否稳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及申请人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北京优酷公司是否提供足额担保四个方面,支持了阿里巴巴青岛公司、北京优酷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及时、有效地制止了网络环境下的短视频侵权行为,对新业态下的侵权行为作出积极的回应。本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六:

二被告故意“搭便车”重复侵权

法院判决三倍惩罚性赔偿220万元

【案情简介】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柳工公司)系第4788563号、第4788561号注册商标相关权利人,同时系liugong.cn、liugong.com、liugong.com.cn域名的注册人。广西柳工公司产品及商标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装备工业品牌价值50强”称号,其生产的装载机销量为全球首位。

后广西柳工公司发现,山东宇钖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柳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宇钖公司)在其企业官网、宣传手册展示的产品及厂房显著位置标注“柳装重特”“LZLG”等标识,以及使用“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为,莱州辰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辰宇公司)在产品上使用“LZLG”标识,侵犯了广西柳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任某、潘某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使用“LZLG”标识、“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广西柳工公司第4788563、4788561号商标权,因涉案商标知名度高,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明显故意“搭便车”,且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系重复侵权,故对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2021年10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东宇钖公司、莱州辰宇公司停止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LZLG”标识,并赔偿原告广西柳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20万元,被告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法院结合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存在重复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赔偿基数方面,法院结合被告网站中的宣传,认为原告提出的年产量的计算方式较为合理。在确定赔偿倍数方面,既考虑到被告主观过错明显,又考虑到由于权利人没有及时积极的主张权利,对侵权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责任,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其侵权获利的三倍。本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七:

“饿了么”诉“美团”强制“二选一”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100万元

【案情简介】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拉扎斯网络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系“饿了么”平台经营者,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在线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公司)系“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与“饿了么”类似的外卖平台服务。

上海拉扎斯网络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经调查发现,“美团外卖”对青岛市即墨区同时入驻两平台的商户,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上海拉扎斯网络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三快在线公司、北京三快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与“美团外卖”均为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平台,两个平台的用户群体和服务对象高度一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美团外卖”经营者强迫商户“二选一”的行为损害了“饿了么”平台、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被告北京三快在线公司、北京三快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2021年9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三快在线公司、北京三快公司停止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上海拉扎斯网络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由此引发的平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也愈发引人关注。保持用户忠诚度是互联网经营者的天然需求,但是实现的手段和采取的措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能强制用户取消与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交易机会,强迫用户“二选一”。本案中,原告上海拉扎斯网络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并未将行政程序前置,而是直接选择司法救济。法院通过对“二选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有效遏制了互联网平台的恶性竞争,有效规范了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本案被写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八:

开发程序组织“刷单刷好评”牟利

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万元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23日,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信息公司)成立,系“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2020年9月,上海汉涛信息公司发现,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简易付公司)开发了一个名为“铁鱼霸王餐”微信小程序,通过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与“大众点评”平台上的部分商户联系并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特定商户在平台上的店铺及服务进行“刷单”“刷好评”、虚假交易等,帮助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中牟取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简易付公司、刘某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青岛简易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提供针对“大众点评”平台的店铺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青岛简易付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上海汉涛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海汉涛信息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青岛简易付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明,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青岛简易付公司向上海汉涛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青岛简易付公司唯一股东刘某对该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2021年6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简易付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刷单炒信”是利用刷单方式炒作网络经营者信誉,不正当地提高网络经营者商誉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经营者造成信誉的损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也会使“点评”平台丧失信誉、失去公众认可,更会误导消费者做出与客观情况相悖的判断,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严厉打击了此类网络“作弊”行为,有力维护了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经济秩序。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九:

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行政诉讼被驳回

【案情简介】

江苏金浦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浦顺橡塑公司)系“一种废旧轮胎橡胶回收脱硫用塑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2020年9月,江苏金浦顺橡塑公司发现,山东东盛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东盛橡胶公司)侵犯涉案专利,遂向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2020年12月4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驳回江苏金浦顺橡塑公司的全部请求。江苏金浦顺橡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裁决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裁决书。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明确限定了“加热外壳”的技术特征,该限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实现壳体内部温度控制的方式”均认为是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段,否则即扩大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冷却外壳”不能与原告江苏金浦顺橡塑公司专利中技术特征“加热外壳”构成等同,被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合法,应予维持,原告江苏金浦顺橡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21年2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苏金浦顺橡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侵权判定中等同特征的认定作出准确的判断。通过积极履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强化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进一步促进了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对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的一体化保护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本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十:

离职员工披露原企业技术秘密

涉案市场价值1010万元  三被告人悉数获刑

【案情简介】

青岛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系“一种底层混凝土水泥仓上置式环保型搅拌站”“一种骨料暂存仓防卡料卸料门”“骨料配料机”“骨料暂存斗”等四项技术秘密权利人。2017年至2019年,梁某、刘某利用在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担任技术人员的职务便利,在离职后将上述技术秘密披露给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造成技术秘密被公开。史某为青岛某机械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梁某、刘某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方案为青岛某建设机械公司所有,仍在该公司使用。经鉴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10万元,青岛某机械公司技术资料与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与其具有同一性。

2019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刘某被刑事拘留。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秘密的秘密性系针对整体技术方案,而非要求其中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不为公众所知悉,涉案技术方案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史某作为青岛某机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梁某、刘某系青岛某机械公司负责技术的工作人员,该三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在青岛某机械公司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史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所有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2021年4月8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2021年8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离职员工披露原企业技术秘密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不能仅以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后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或部分技术特征为公知技术为由否认其秘密性,而应以技术方案整体作为判断对象。本案被害公司与被告人所在企业存在一系列因离职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严厉打击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专利权属之诉将已被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归还给真正的权利人,通过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之诉弥补了非法占有他人知识产权后恶意诉讼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全方位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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