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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被告人往楼下扔花盆获刑6个月

苏某从二楼家中阳台处向楼下扔了一个花盆,所幸未伤及行人。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李沧法院判决辖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据了解,今年7月31日下午3时许,苏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201户家中阳台处向楼下扔了一个花盆,其扔花盆的地方属于该小区内人车公用的通行路段,路段东侧连接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比较密集,案发时,有一男童在该路段跑动。该花盆属陶土制花盆(高度5cm、最大直径处12cm),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8月2日,苏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严重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或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高空抛物行为害人害己,公民要知法守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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