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刘瑞东 实习记者 宋冬辰 通讯员 刘阳阳)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某、被告人冯某犯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这是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来,黄岛法院接连宣判的两起高空抛物案,对依法严惩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
向楼下扔菜刀和电饭锅等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9月16日晚上8时许,罗某酒后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其家中,通过厨房北向窗户向楼下扔电饭锅、炒菜锅、玻璃锅盖、菜刀、瓷菜盘、盛有剩饭的塑料方便袋等物品,致使该楼下两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后罗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
向楼下扔啤酒瓶和垃圾等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7月31日下午4时,冯某在其租住的黄岛区某小区房屋内误将一瓶600毫升瓶装啤酒掉在地上摔碎,随后,冯某将约270克啤酒瓶碎片通过厨房窗户自高约19.9米的7楼抛至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之后,冯某又通过厨房窗户分别将一袋重约350克的生活垃圾和一个重约2克的啤酒瓶盖抛至3号楼北侧人行道上。后冯某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高空抛物罪,且其系累犯,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得假释。
在此,法官温馨提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不要“以身试法”,要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下一步,黄岛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防范、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引领社会价值正能量,形成和谐社会风尚,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出实招细招,充分彰显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群众福祉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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