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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空抛掷物品被判拘役6个月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寒)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市南法院判处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据了解,2019年12月10日晚上10时30分许,曹某在其住所内与其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母离开后,曹某从北侧厨房窗户、北卧室窗户先后将一个空的崂山啤酒玻璃瓶、一个不锈钢锅及玻璃锅盖、一个不锈钢烧水壶、一个手拉折叠式购物车以及一个卡通猪型储钱罐扔出窗外,将常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和前机盖损坏。经青岛市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汽车损失合计人民币2410元。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曹某的精神状态为双相情感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后曹某被查获,赔偿了常某部分损失并取得常某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时,曹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甚至人身财产安全。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此次修正案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罪名,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也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本案的判决对高空抛物犯罪敲响了警钟。每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引以为戒,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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