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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新政解决民企用地难 厂房也可“共有产权”

6月2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出台的《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两项与广大市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

明确城市更新范围

据了解,《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是青岛市首个针对城市更新工作出台的系统性政策文件,为提升青岛发展活力又注入一剂“强心剂”,标志着青岛市城镇化进程从过去的“粗放式发展”进入了“精细化管理”的时代。

《意见1》明确了更新范围和实施方式。对建成区内历史城区、老旧小区、旧工业区、城中村等片区采用综合整治、功能调整、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改造的活动,可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同时规定“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等6种特殊情形也可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对历史城区、老旧小区、旧工业区、城中村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实行差别化更新策略。

《意见1》强调要构建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由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编制辖区内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形成“专项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城市更新试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征求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纳入年度计划。对城市更新主体做出了规定,除政府按规定确定实施主体外,土地使用权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利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主体都可以作为主体来开展更新项目。为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意见1》从土地复合利用、地价、历史遗留问题等6方面条规定了相应的完善配套政策。

不少于15%新增用地建厂房

《关于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土地规划支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弥补了民营和中小企业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缺少系统性政策支持的空白,有望进一步激发民营和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文共四个部分20条,从规划计划统筹保障、精准供地降低成本、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优化提升服务水平四个方面创新政策,力求为我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为了解决企业“用地难”难题,除强化规划引导调控、优化加大计划统筹保障等现有政策措施外,《意见2》还提出,要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进一步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在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范围内,划定一定比例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并纳入园区统一管理,引导民营和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各区、市应安排不少于15%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建设标准厂房,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用地需求。推行“以地招商”,实时向民营和中小企业推介市场交易行情、供需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详实的土地信息和规范透明的交易流程。

为民营和中小企业进行定制服务

为了解决企业“用地贵”难题,《意见2》明确要创新园区开发模式,支持区、市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模式建设标准厂房;探索区、市政府与民营和中小企业共同投资,以“共有产权”模式建设标准厂房;研究制订中小企业园建设标准,为有特殊规格厂房需求的民营和中小企业进行定制服务。

同时,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意见2》也在充分挖潜盘活存量土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上下了功夫。《意见》提出,鼓励企业提升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推行过渡期支持政策,增强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建立健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开展节余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试点,多途径解决民营和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工业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推动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或者退出。《意见2》在优化提升服务水平,解决企业遗留问题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辛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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