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刘明晶 谭美娜)刘某租了隋某的一处房屋经营火锅店,谁知,租赁期限未到房屋被依法拆迁,后隋某领取拆迁补偿款。双方因未对搬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隋某返还原告刘某停产停业损失、综合装修评定费、地上附着物费用等部分费用137732.6元及利息。
据了解,2018年6月1日,隋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隋某将位于某村的160平方米房屋租给刘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至2023年8月1日,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则按政府条款给予经营者补偿。合同签订后,刘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此经营一家火锅店。
2020年9月27日,莱西市旧城改造项目启动,该村进行依法拆迁,政府对该房屋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附着物评估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进行了评估确认。
2020年12月,刘某搬离该房屋并通知房主隋某,双方通过微信结清房租,但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交接,后隋某领取拆迁补偿款。因双方未对搬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隋某赔偿其停产停业损失、综合装修评定费等共计217460.85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进入拆迁程序后,双方租赁关系的存续基础丧失,房屋租约提前解除。对于在租赁期间关于拆迁利益的分配,有约定的应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结合房屋实际使用状况、租赁期限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刘某有权就相应拆迁补偿款主张权益。
据悉,判决生效后,被告隋某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拆迁补偿目的是为弥补损失,而非因搬迁获益。在具体审判过程中,租约提前解除,涉及到拆迁利益的分配,一般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拆迁款项有约定的遵守合同约定;二是双方未作明确约定,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认定。比如综合装修评定费、地上附着物费用,应当结合双方剩余租期、租金支付、附合装修物归属、实际投入、物品折旧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其系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确认的实际经营面积发放,双方房屋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拆迁必然为双方带来经营损失,因征收房屋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非双方违约,均应得到政府补偿。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