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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法院发布三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健康和形象,各类健身房、美容美发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行业规制没有及时跟进,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消费、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行业乱象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3月15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发布三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莱西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单松源、王涛、侯伟坤对该三起案例进行了精彩点评,以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明确的维权指引。

案例一:

办卡容易退卡难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隋某某在某教育公司为孩子隋某购买婴幼儿游泳课程52节,并支付培训费6916元。次月,隋某在该公司上游泳课时,教练王某使用水盆向其头面部泼水30余次,受惊吓的隋某独自在泳池角落哭泣,王某看到后并未上前安抚,而是继续为下一名学员培训。此后,隋某经常哭闹、做噩梦,并对游泳失去兴趣。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建议其定期到专科医院接受心理治疗,并开具中成药“甜梦口服液”(主治功能为养心安神)。

随后,隋某的家长与该公司交涉,要求退卡、赔偿医药费并赔礼道歉。后双方协商未果,隋某的家长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继续履行。隋某客观上因该公司教学方式不当遭受一定的心理刺激,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隋某的家长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该公司应返还剩余培训费。

关于医疗费及赔礼道歉责任的承担。在泳池这种带有特定风险因素的场所,婴幼儿理应得到更为细致全面地关注和保护。王某的教学方式导致隋某出现哭闹和做噩梦的情形,甚至需要口服药物进行安神,以上损害后果与王某的教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心灵受伤的幼儿,需要给予心灵慰藉来安抚、平衡内心焦虑,故该公司应当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该公司返还隋某的家长剩余培训费、赔偿医药费,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判决书内容在媒体上予以刊登,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行为人侵权以“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为要件,而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8岁以下的学生在教育机构的教学、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培训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生在学习或者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侵权责任。

良好的教学品质和人性化的教学服务才是培训机构生意兴隆的制胜法宝,万不可将服务条款中“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作为生财之道!

案例二:

第三人致顾客损害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美容养生会所拔罐,期间一小孩进入会所玩耍,从店员柳某的包里取出一枚小刀,并在玩耍时不小心划伤正在拔罐的李某。后李某以该会所为被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正常营业的该会所内,李某作为顾客正在接受拔罐服务,提供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有效保证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管理好店内物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会所未尽到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赔偿责任以20%为宜。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生意兴隆的同时,请保护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时刻预防第三人侵权的发生。

案例三:

预付款消费需谨慎

【案情简介】

徐某到某美容院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身体护理服务,该美容院为其建立顾客档案明细表。期间,所有消费项目均由美容院记载,徐某每次消费后在顾客签名处签字确认。后徐某对该美容护理不满意,不再到该美容院护理。而档案明细表中显示其在店内消费135113元,尚欠36840元未付。且徐某在该店有9盒面膜未领取,另有护理未做。因徐某明确表示不再到该美容院消费,该美容院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徐某称其签字时,档案明细表上什么内容都没有,其是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其对欠款数额不认可。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顾客签名处签字的行为应当具备足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且每一张顾客档案明细表均有多次消费记录和签名,其辩称在空白纸上签名明显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即使徐某能够证明顾客档案明细表所载内容是事后美容院补填,但其签字行为一般应推定为已经知晓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口头协议。即便徐某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签名时知晓空白条款内容,亦应视为签名一方授权对方补填相关内容,故该消费记录和欠款数额应确认为真实有效。

徐某未使用的面膜及未做的护理,因徐某主张不再使用,法院结合项目标价、次数等因素,依法酌定“美容套餐”价格,并在欠款中予以扣除,最终判决徐某应向该美容院支付31928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消费者购买服务及产品务必提前询问其品质、价格、售后等基本信息,签字时应仔细阅读“白纸黑字”的消费条款及明细。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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