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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若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一是所负债务是否得到未负债一方的事后追认;二是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情】

2018年9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向赵某借款350000元并出具两张借条。2018年12月,李某与其妻子吴某协议离婚,约定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所欠个人债务。2019年1月,赵某到李某家中协商还款事宜,李某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吴某明确表示不签字,李某代吴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后赵某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吴某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

【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在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吴某得知李某的该笔债务后,未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个人债务个人负担。离婚后,在赵某向李某索要借款时,吴某明确表示不承担与李某共同还款的责任,亦未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这足以表明吴某拒绝认可该笔借款。赵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于李某与吴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借款数额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赵某要求吴某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即墨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判定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进行认定。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借贷双方应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让举债夫妻共同签字最为稳妥。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蒋世龙 通讯员 宫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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