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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刑事、民商事审判、执行典型案例 2019年青岛法院审判执行案件249155件

青岛财经日报/ 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蒋世龙 通讯员 吕佼 时满鑫) 5月1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2019年审判执行工作基本情况和刑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典型案例。2019年,全市法院共审判执行各类案件249155件,其中青岛中院办理26363件,同比分别上升31.7%和19.9%,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刑事审判

扎实推进平安青岛建设

青岛全市两级法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行涉黑恶案件由两级法院院长主审制度,审结一审涉黑恶案件64件,判处被告人360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审结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28件,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69件664人,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案件131件,依法维护社会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6533件,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的68.6%,72%的案件15天内审结,99%的案件服判息诉。

加强商事审判

服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妥善审理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股权等公司纠纷案件,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积极引导市场要素规范有序流转。建立金融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完善与金融监管机构联动机制,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设立威海、烟台、潍坊知识产权跨域巡回审判庭,优化山东半岛创新司法保护格局。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服务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设立青岛破产法庭,健全破产援助基金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加强民事审判

切实保护民生权益

妥善审理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妥善审理“三权分置”、征地补偿等案件747件,服务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妥善审理离婚和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5964件,构建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审结涉军案件285件,服务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维护部队正当权益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行政审判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349件,执结非诉执行案件3375件。在青岛市委坚强领导、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有效监督和市政府全力支持下,法院与司法局配合开展行政案件庭审观摩、应诉能力培训等,“民告官能见官”“官出庭又出声”成为常态。把审前和解中心建设和运行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覆盖全市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用非诉方式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521件,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起诉之前。

加强执行工作

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

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在青岛市委政法委支持下,将失信惩戒纳入网格化综治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融资信贷、高消费等行为进行精确限制,与青岛市发改委共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459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退出失信名单。深化互联网拍卖工作,推行“法拍贷”业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成交930件,总金额59.1亿元。开展“蓝色风暴”等系列执行专项行动411次,拘留拘传3332人,以拒执罪追究10名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坚决维护和捍卫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

加强立案信访工作

推进诉讼服务机制转型升级

推动形成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相结合的多元化立案格局。推进纠纷多元化解、诉讼服务机制建设,升级12368诉讼服务热线,协调有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入驻开展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诉讼服务。认真落实诉访分离要求,通过导入司法程序解决信访纠纷114件,加大对非法信访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理性表达诉求、解决问题。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参与调解制度,律师参与中院值班263人次,处理申诉案件1018件,42.7%的案件在律师参与下妥善化解。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类型不断增多。青岛中院发布的十个刑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典型案例,是从2019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的24.9万件案件中梳理选取的类型新颖、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青岛中院通过发布这些案例,直观地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一步,青岛全市法院将按照青岛市委和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青岛、法治青岛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青岛法院2019年度刑事、民商事审判、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缪瑞林职务犯罪受贿720万余元

被处十年六个月刑罚没收受贿所得

【案情简介】

2005年至2016年,缪瑞林利用担任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宿迁市委书记,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与个人在企业项目审批、获取贷款、工程项目承揽、费用结算及亲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瑞林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缪瑞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缪瑞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缪瑞林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缪瑞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政治建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逐渐形成标本兼治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大力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为促进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案被告人作为党的高级干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执政基础,对其依法予以惩处,彰显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案例二:

卢宝刚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依法严惩“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

【案情简介】

2015年以来,卢宝刚纠集其他人员开始有组织地实施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3月成立“资本之鹰”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业务,逐步形成了以卢宝刚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卢宝刚等13名被告人对外承接委托讨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影响、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共计作案60余起,受害群众达100余人。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宝刚等13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宝刚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本案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由套路贷引发的多种犯罪。“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款”或者变相“借贷”、“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该案中,卢宝刚等人在借款人借款之初,便设置了一系列的套路,诱骗借款人借款,后通过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索债,是一起典型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外衣,行诈骗、敲诈勒索之实的案例。卢宝刚成立的“资本之鹰”投资管理公司所实施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项特征,本案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案例三:

群员被踢出微信群将群主告上法庭

法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后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长刘某某成为群主并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2018年6月9日,刘某某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包括:……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等等。后,群成员律师柳某某多次在群内发布与群主体无关的内容,经刘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将柳某某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某某将该群解散。2019年2月22日,柳某某以刘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某剥夺了其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为由,要求刘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刘某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某某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因柳某某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因互联网群组的管理和使用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而该类纠纷如何定性,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案即是因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行为产生的新型案件,被称为“微信踢群第一案”。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群组内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明确了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同时明确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本案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缺乏正当性,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造成了社会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裁定通过不予退还诉讼费的方式对该行为予以惩戒,以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案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法院庭审全程进行了微博直播,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扩大了法治教育效果。

案例四:

青岛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政府起诉检察院作支持起诉人

【案情简介】

自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刘某向李沧区某海水淡化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倾倒废油8次,共约160吨,最终流入娄山河,造成水体污染。2018年7月4日,青岛市环保局李沧分局发现污染情况,后出具检测报告并委托专家进行了评估。李沧区政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专家咨询评估费、诉讼费等共计47719元。青岛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青岛中院依法受理后,组成由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两名法官以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沧区政府区长张友玉、青岛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沧区政府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青岛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具有参与诉讼的资格,刘某将收集到的含油废水倾倒至青岛百发海水淡化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内,最终流入娄山河,危害生态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判决被告刘某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8800元、评估费用为人民币179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9元。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一种新的追责手段,通过诉讼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依法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绿色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本案系青岛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由中院院长李方民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建新出庭支持起诉,李沧区政府区长张友玉代表原告出庭,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下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程序的有效衔接,创新形成内部协调和外部联动等机制。通过本案的依法审判,理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引。

案例五:

展销轮胎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

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80万元

【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于2012年9月28日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1280046691.8,名称为“充气轮胎”的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8月17日获得授权,该专利在有效期内。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以及在“第八届中国(广饶)国际橡胶轮胎暨汽车配件展览会”上展销的型号为FREEZE S1的轮胎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30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主张的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其要求保护的11个权利要求可以划分为14个技术特征,将该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FREEZE S1轮胎进行比对,该轮胎产品落入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株式会社普利司通涉案专利权,故判决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对于依法保护创新、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案件审结后,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向青岛中院表示感谢,日本汽车轮胎协会组织日本各大轮胎公司代表专程访问青岛中院,对青岛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给予高度评价,表示本案的依法审理更加坚定了他们在青投资和维权的信心。美国出版的国际性工业刊物《The Smithers》也对该案予以报道。青岛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支点、节点双枢纽城市,对外经济贸易活跃。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实施“精品审判”战略,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受理的涉外、涉港知识产权案件一直居全省前列,推动青岛逐步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案例六:

韩国国籍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判决案

成我国首例对韩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崔某某,与被申请人尹某某均系韩国国籍。崔某某向青岛中院提出申请称,其与尹某某的借款纠纷已经由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尹某某向崔某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相应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山东省青岛市,且其主要财产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青岛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甲单(GADAN)15740号判决书。

青岛中院查明,被申请人尹某某十年前即来到中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涉案民事判决系韩国法院作出,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所以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由于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同时,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据此作出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该份裁定是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商事判决的第一例裁定,该案例被评为山东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典型案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进行。由于同我国订立包含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不多,我国法院之前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数量较少。1999年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经在其案件审理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并根据该份判决书中的裁判结果进行了裁判。我国和韩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对于促进双方的经贸往来具有积极意义。青岛中院在本案中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韩国资本积极参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

案例七

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职责被诉法庭

该案成全国首起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九水路170号乙建筑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所有权归国家,使用单位为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007年11月13日,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将该建筑出租,租赁期限15年,承租人在内经营汽车美容护理中心,并在文物本体上搭建洗车棚和板房,改变外立面和结构。2018年4月16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损失。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两个月回复期届满未予回复。某区检察院经核查确认涉案文物仍被用于商业经营,未被查处和纠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李沧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协调沟通,与某区检察院多次前往现场,向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承租人释法明理。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诉讼期间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组织执法人员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上的违法附属物进行了拆除,使文物原貌得以恢复。某区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相关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陆续开始出现。文物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无形的文化财产,针对文物进行保护,完全契合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该案作为全国首起文物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法院通过依法审理,促成相关部门积极整改,有效维护了文物原貌,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案例八:

急企业所急履解封程序解企业经营风险

法院保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8日,某银行向青岛中院起诉借款人青岛某公司及担保人淄博某公司,诉请还款近4000万元,并申请保全被告财产。青岛中院裁定准许后,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担保人淄博某公司银行存款4000余万元。10月16日16时,某银行以与借款人青岛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并述称担保人淄博某公司购买的大宗原油已到港,因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运费,导致原油不能卸货,还要承担每天至少5万美元的违约金,并且油轮随时可能离港。鉴于情况紧急,合议庭立即组织合议、制作解封裁定,并立刻与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协同,于当天下午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了对担保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时避免了担保人遭受损失。

【典型意义】

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每一件金融案件都涉及到实体企业的经营发展以及众多就业。如因查封、冻结等强制保全措施导致企业经营停滞,不仅不利于债权的实现,甚至可能会通过担保链而传导风险,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青岛中院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金融审判中坚持“保护金融债权与维持企业发展并重”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本案中,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了解到担保人对解封的迫切要求后,法院急企业之所急,迅速履行解封程序,避免了企业经营风险,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法治环境。

案例九: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协议

被判赔偿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王某到某监测公司从事实验室检测员工作,并参加了专项技术培训。2015年3月30日双方以工作岗位责任承诺书形式约定服务期最低10年,离职后4年内不得在省内同行业就职、补偿标准为每月200元,违约金10万元。2016年4月16日,王某与监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年5月起,王某先后到其他公司均从事检测工作。监测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开始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7年7月24日,监测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王某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学习培训费用13000元。仲裁裁决王某向监测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3691.8元、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在监测公司工作尚未满10年的服务期。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确有补偿金数额低于法定标准、违约金数额过高、监测公司未按约支付补偿等问题,但王某可以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来保护自身利益,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意思表示也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故该竞业限制协议仍应当认定有效,但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部分无效。据此判决,王某向监测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3646.8元、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劳动者同时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典型案件。竞业限制补偿金是针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益与劳动者劳动自由权与生存权的冲突。此类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关键是坚持“平衡保护”原则,应当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益与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与生存权益,实现裁判的公平公正,在维护劳动者择业与生存权的同时,积极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和健全相关制度,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十:

强制将被执行人涉案房产交由申请人经营

以租金还债权创新执行手段兼顾各方权利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8万余元。青岛中院执行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的房产一处。经查,查封房产为商业办公用房,目前属于空置状态,但已抵押给他人,抵押债权800万元,经依法询价,上述房产总价值790万元。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价值虽然远超过本案的标的额,但因在房产上设有抵押权,房产价值尚不足以覆盖抵押债权,故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属于无益处置财产,不宜拍卖、变卖。执行法官经过综合分析,向双方当事人建议上述房产可以采取强制管理方式,以经营所得收益清偿本案债务和缴纳执行费。该建议得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认可。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强制将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产交由申请执行人经营管理,申请执行人以租赁形式经营并以租赁所得收益偿还本案债权及缴纳执行费。执行文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已通过中介将上述涉案房屋以市场价出租给他人,预计租金收益两至三年可清偿本案债权。

【典型意义】

强制管理一般是指对不动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不能得到执行目的时,由法院交付申请执行人或指定第三人管理,以管理行为取得的收益清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或者不宜拍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将适宜管理的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清偿债务。本案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既避免了查封财产的无益处置,又能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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