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即墨法院为聋哑被告人专聘手语翻译确保审理公正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蒋世龙 通讯员 宫成群) 4月8日下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时,依法为其聘请手语老师出庭远程作翻译,让被告人“听见”庭审,“听见”公平的声音,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据了解,2019年10月12日1时许,殷某到即墨某电脑店处,用石头砸碎某电脑店的门玻璃,盗窃笔记本电脑两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2019年11月17日1时许,殷某打砸汽车车窗玻璃,盗窃一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茶具一套。2020年1月4日3时许,殷某再次打砸车窗玻璃,盗窃一面包车内茶叶三袋,价值人民币500元。2020年1月7日,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即墨法院在给被告人殷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得知其系聋哑人,有残疾证书,在聋哑学校上过学,懂手语。为保障其依法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审理时,审判长王毅专门聘请即墨区特殊教育中心的手语教师,为殷某担任翻译。面对互联网智慧庭审系统,殷某用手语比划回答,“隔空”表达自己的供述和辩护意见。通过翻译人员手语交流的方式,架起了合议庭与被告人交流的桥梁,查明了殷某的犯罪事实及存在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公正裁判提供庭审依据。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系聋哑人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殷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殷某虽是聋哑人,但聋哑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并未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虽然在生理上存在部分缺陷,值得同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聋哑人触犯法律,同样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