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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收货人可免于到场协助海关查验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董乔志)记者从青岛海关获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据了解,在正常情况下,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人员聚集度较高。

2月11日,海关总署对外发布公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公告明确,收发货人可采取两种方式免于到场协助海关查验:一是直接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由海关协调相关单位协助海关实施查验。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盖章扫描件。查验完成后,由相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青岛海关表示,在所属各隶属海关办理查验业务的企业,可通过“青岛海关智慧监管平台”企业端(“互联网+海关”关区特色政务服务【青岛】选择“智慧监管”,或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青岛分中心门户网站www.qdcdc.com,“我要办”选择“智慧监管”)登录,选择“集装箱智慧查验”-“委托录入”,在“被委托方”栏选择“查验服务企业经营人”,声明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也可通过隶属海关查验现场专门用于接受企业反馈材料的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或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上述措施的实施,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进一步简化海关货物查验作业环节,实现海关查验与收发货人“不见面、少接触”,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有效解决当前企业往返港口、场站不便等突出问题,同时,进一步提升海关查验效率,保障各类进出口货物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顺畅通关。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相关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便于海关高效实施查验并避免对货物造成损害。

(审校  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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