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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

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三)办理具体流程

1.用人单位通过邮寄或网上报送的方式进行申报:

邮寄方式: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32-85912362)。

网上报送:用人单位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省级)(http://zwfw.sd.gov.cn)——办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权利——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以PDF格式上传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32-85912362

青岛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联系电话:0532-857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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